政治哲学与幸福根基 - 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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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义图景当然有某种正确之处,但政治科学家往往具有怀疑论倾向。因为团体的压力不仅取决于关注该事务的人数及其关注程度,还有赖于团体的组织程度和资源多寡。这就使特定的利益集团,尤其是商业利益集团,具有了内在的优势,他们可以雇用善辩的鼓吹者去游说他们的代表——甚至直接得到当选代表的支持——并花言巧语地威胁,如果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将会出现什么可怕的后果。所以在代议制度下,少数群体确实能够得到关注,但绝非所有少数群体都能得到同等程度的关注。
现在可以比较一下,如果让全体公众就多数派与少数派偏好不同的某项事务进行投票,将会发生什么情况。这时将没有一个中心点来引导游说活动,任何团体都只能依靠其成员与他们所能找到的尽可能多的公众进行直接接触。资源充足的团体可以利用这些资源发动媒体争夺战——尽管也会受到限制,就像当前许多民主政体对竞选资金支持额度的限制一样。在这种直接民主形式下,他们的影响力要比在代议制中小得多。所以总体上可以认为,少数群体在这种制度下不得不更多地依赖说服、更少地依赖权力和影响力。他们的境况如何,将主要取决于多数派成员是否愿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并以改变观点或寻求妥协的方式作出回应。我还会更简略地谈谈协商在民主决策中扮演的关键角色。但在此之前,我们需要关注一下政治判断中的第三个要素,即道德要素。
几乎所有政治决定都会涉及道德原则,而不仅仅是那些所谓的“道德问题”,譬如堕胎或者同性恋合法化。这方面问题可典型表述为一项立法议案是否公平对待了一切个人或群体,或者它是否侵犯了他们的任何权利。对于相关的道德原则,从政阶层的成员是否比普通公民拥有任何更深奥的知识?很难说实情如此:人们常说,道德专家是不存在的。事实上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可能存在大量关于支配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的共识。所以没有理由认为,如果让公民直接对事务作决定,他们在道德方面会比选出来代表自己的那些人表现得更糟。
可是我们真能把政治判断的这三个要素分割开来吗?抑或专业的政治技能恰恰表现在它能够把相关的事实信息、关于公民利益和偏好的知识以及道德原则结合起来,以寻找解决政治困境的最佳方案呢?这个富有挑战性的难题并不那么简单。政治决定通常很难作出:它们要求掌握某些复杂的信息,或者对两种巧妙平衡的道德主张作出评价。必须经常作决定的人常常会在这方面越来越驾轻就熟,但这不是因为他们具备我们其他人所没有的某种特殊的天赋才能。考虑到他们在仔细思考一个问题时所需要的时间和信息,没有理由认为普通公众不会有同样的表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公民陪审团是一种从普通公众当中随机挑选成员的小型委员会,其成立目的在于对诸如卫生政策和交通规划之类的事务进行讨论、提出建议。他们召集具有专业知识的证人提供信息、听取代表不同观点的倡议、自行讨论这些事务,直至最后给出裁决。其讨论之严肃周密、结论之合乎情理,给观察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那么我们如何解释,民主社会里的大多数公民在访谈和调查中表现出较低水平的政治知识和政治兴趣呢?比较典型的是他们叫不出那些重要政治家们的名字,说不清各主要政党在政策方面有什么不同,等等。一种解释是,当前所实践的这种民主无法激励人们去获取政治知识或技巧。要求他们做的一切,就是每四年或五年进行一次执政党的选择,而作这样的决定并不需要对政治有多少了解。理解政策的细枝末节常常是多此一举。所以我们面对的是一个鸡与蛋的问题。让普通公众来作重要的政治决定是有风险的,除非他们具备作出良好判断的技巧和信息;但是他们没有获取这些技巧和信息的动机,除非让他们有重要的决定可作。
我们是否应该对如下事实感到忧虑:只要普通公民的角色主要局限于在选举中投票,以及在个人利益受到威胁时的间歇性活动(比如对在自家后院修建新马路或兴建住宅的规划方案作出反应),我们的民主就仍然是不完善的。我想答案是肯定的。我们的“idiot”(白痴)这个词来自希腊文idiotes,它本用来描述那些完全停留在私人世界、不去参加城市公共生活的人。如此说来,如今我们大多数人都是白痴,因为我们没有去操练自己的政治智慧。卢梭认为,把政治权威完全托付给选出来的代表是一种后果堪忧的现代做法:
英国人幻想他们是自由的,这是在欺骗自己;事实上,他们只有在选举议会成员期间是自由的:一旦新的议会当选,他们就重新戴上锁链、什么都不是了。所以从他们对自己那片刻自由的使用来看,他们活该失去自由。
就算我们认为卢梭夸大其词,也应该对此感到忧虑:当代民主政体下的大多数公民如此冷漠,甚至对自己选出的领导人的所作所为都不能保持有效的关注。我们需要完善政治参与的形式:要么在地方层级进行,要么随机挑选公众参加公民评判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这能让所有人获得行使积极公民权的经验。以这种方式获得的经验能够提升人们的综合素质,使他们更有可能对政治事务产生持久的兴趣。我们发现,民主不是一个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问题,而是一个把国家事务的终极权威交付给全体人民的持续斗争过程。
但是现在我们必须回到多数与少数这个尚未解决的问题上来。尽管简而言之我们认为民主就是“民治政府”,但在现实中通常是由多数群体来作那些不得不作的决定(实际上选举经常被选民支持率不到多数的政党赢得)。既然对将被采纳的最好政策都极不可能达成一致同意,那么多数投票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决策方式,然而,我们对最终输掉的一方该说些什么呢?
乍看起来他们似乎没有什么可以正当抱怨的:无论如何,他们的选票是和多数群体的选票同等计算的,赋予其更大的分量将会破坏政治平等的理念,而我们知道这一理念正是民主自身的基石。但问题还不止于此。特别是在两种情境下,少数派也许会感到多数统治亵渎了政治平等。一种我们已经遇到过,即与那些构成少数派的人相比,和多数派一道投票的人受决策影响的程度要小得多,或者受到威胁的利益要少得多。尽管人数是平等计算的,偏好或利益却似乎并非如此。第二种情境是,一个群体发现自己在投票中总是属于少数一方。设想一个球类俱乐部拥有大量热心的网球运动员和少数同样热心的壁球运动员,每一次投票决定钱是用来改善网球场还是壁球场,壁球运动员都会失败。我们会认为这种安排未能公平对待每一个成员,因而其民主程度比不上使壁球运动员有时也能如愿的另一种安排。换言之,我们遇到了强烈少数派和持久少数派的问题。
图6 让——雅克·卢梭,民主哲学家。
在民主制中这些问题该怎样处理呢?一般说来我们可以采用两种应对方式。第一种是设计一部宪法对多数统治的范围加以限制,以保护少数群体。比如说,这部宪法可以列出每个公民都必须能够享有的权利,侵犯这些权利之一的法律或政策议案将因违宪而被放弃——这就需要有一个特殊的权威,通常是宪法法院,它有权决定一项正在被考虑或者已经临时采用的措施有没有违背宪法。这样一来,任何少数群体都能确信,无论多数群体作出什么决定,都不能侵犯自己被写入宪法的基本权利,哪怕仅仅一项。
诸如此类的安排经常被批评为不民主,因为,比如说,它们赋予一个很小的裁决委员会妨碍明确表达的公民多数意志的权利。但是不难想象,宪法本身是经过民主程序批准的,现实世界中多数宪法都留有修正的余地,通过宪法修正案通常需要超过简单多数的投票者的支持。人们为什么愿意投票通过宪法,对自己将来作出多数决定的权力加以限制呢?他们多半会这样做,因为他们希望自己的某些权利得到保护,又不能确定自己不会成为不受欢迎的少数派。以宗教自由为例。任何有宗教信仰的人都希望确定自己能安全地践行自己的宗教主张,即使社会中的多数人都强烈反对其所信仰的那一独特宗教。很难预测将来哪一种宗教会招致多数人的愤慨,所以把信仰自由写入宪法,她就能获得安全感。
另一种保护少数群体的宪政设计,是创设分立的选区来对不同系列的问题作决定。比如这种设计存在于联邦体制中,在此体制下,地区或省有权就与本地居民特别相关的问题进行立法,而其他决定权仍然保留给中央政府。但是分立的选区不一定要以疆界为基础,让我们再次回到使壁球运动员受到不公待遇的球类俱乐部的例子。该问题一个显而易见的解决办法是设立两个分委员会,一个负责网球场,另一个负责壁球设施,给每个分委员会拨付俱乐部的一部分年度预算。通过在与自己最密切相关的问题上转变为多数,少数群体得到了保护。
但是认为所有的少数群体问题都能通过这种或那种宪政设计加以解决是很天真的。猎狐问题再清楚不过地揭示了这一点。那些想要猎狐的人根本没法诉诸他们的宪法权利来为自己辩护,因为任何宪法都不可能写入不受约束的猎杀动物之权利。下一章我将更详细地探讨如何设法构建一个政府无权侵犯的个人自由领域,但是很容易就能明白其中不会包括狩猎的权利。猎杀动物是否合法无疑应该由多数决定,因为动物福利和保护濒危物种是与每个人潜在相关的问题。猎狐者极力坚持的观点也不能这样来表达,即声称猎狐问题的决定权属于而且只属于他们。在球类俱乐部的例子中很管用的分权策略,在这里也因为太多相互冲突的攸关利益而难以完全奏效。
所以,尽管宪政设计是保护少数群体免受多数侵害的重要途径,但一个旨在平等对待所有公民的民主体系必须走得更远。它必须设法保证多数人在作出最后决定之前充分考虑少数群体所关注的问题,即便是在并不涉及基本权利问题的情况下。这里的关键在于公开讨论,双方都去倾听对方的观点,设法找到一种尽可能让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换句话说,构成多数的人们不是简单地投票支持在讨论之前他们最喜欢的那种方案,而是试图在倾听对方的论辩之后再作判断。有时候他们能找到一种双方都能接受从而推动事情向前发展的总体性原则。
但是多数群体为什么应该这样做呢?通常说来,最终的解决方案会使讨论中的多数一方部分地放弃自己最初想要的东西。例如,一开始想完全禁止猎狐的人在听过辩论之后,也许会接受只要管理得当就应该允许继续猎狐的观点。但如果你这一方是多数的话,为什么要以这种方式退却呢?有两个理由。第一个仅仅是对你的同胞的尊重。就讨论中的具体问题而言,也许你完全不赞同他们,但在民主政体下他们的声音被认为是具有同等价值的,因此你必须倾听这些声音后再作决定——如果可能的话,应该找到一种将他们的意见考虑在内的解决方案(有些问题没有调和的可能,但这样的问题其实非常少见:即使在譬如堕胎这样的问题上,在彻底禁止和一旦需要就能自由堕胎之外,仍然存在其他的可能性)。另一个理由是下一次你也许会发现自己成了少数,那时你会希望另一方能够考虑你的想法。换言之,增进民主文化对你是有利的,在这种文化中多数不是简单地凌驾于少数之上,而是试图在作决定时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
民主已被证明是一件很苛刻的事情。它要求人们对通常很复杂、看起来距离自己的日常生活很遥远的政治事务怀有兴趣,要求他们在决定政治事务时自我克制——尤其是在他们拥有压制少数群体的权力时避免这样去做。但是除非我们去反抗——牢牢坚持政治权威最后必须取决于公民整体的理念——否则我们会像洛克警告的那样,最终被统治我们的狮子所吞食。
关于民主的讨论还提出了另外三个问题,它们是以下章节的主要内容。一是存不存在一个应该得到保护、免受即使是民主政府之侵犯的个人自由领域。二是应不应该赋予某些少数群体以所有公民都享有的宪法权利之外和之上的特殊权利,以保证他们得到公平对待。三是究竟在什么条件下民主是可能的——尤其是人们什么时候才能充分相信他人会尊重民主宪法,从而愿意在相互尊重的氛围中讨论和决定问题。接下来的一章,我要对其中第一个问题进行讨论。
【注释】
[1] 熊彼特(1883——1950),奥地利裔美籍经济学家,代表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
第四章
自由与政府的限度
想象一下锡耶纳画家安布罗焦·洛伦泽蒂通过时间机器来到当今时代,如果征询他对本书所包含的政治哲学观念的看法,我相信他会发现,到目前为止我所说的内容大多是他所熟悉和完全可以接受的。他也许会认为我为无政府主义观点花去了超出它们所应得的篇幅,也许会发现任何人都应在道义上反对猎杀狐狸的观点有些奇怪。但是在政治权威的本性、统治者对公民整体负责的必要性以及良好的政治判断所需的条件等方面,我们会(我希望如此)发现自己具有广泛的共识。然而洛伦泽蒂将会发现,现在刚开始的这一章更让人迷惑不解。本章探讨的问题是:是否存在这样一个人类自由的领域,它必须被保持在政治所能达到的范围之外,即是否存在政府绝对不能干预的人类生活空间。这个理念是我们时代占据支配地位的政治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的核心要素,它在洛伦泽蒂创作的时候还没有问世。当然,洛伦泽蒂的好政府为民众留下了相当多的自由: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地耕作、从商、狩猎等等。但这并不是关乎原则的问题,而更多地是由于政府干预这些日常生活空间的能力有限。
有限政府理念的形成经历了几个世纪,最初的推动力来自 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所引发的宗教冲突。罗马天主教会对基督教社会中宗教生活的垄断地位被打破后,最初引起的反应就是每个政治社区都有自己确定的宗教:天主教或者新教。但是宗教派别的增加导致了宗教宽容的必要性:在特定范围之内,每个人都有权寻找自己通往上帝的道路,国家与这种寻求毫不相干。随着时间继续推移,宗教自由的主张进一步扩展为个人自由的要求,即要求承认每个人都有权选择他自己的信仰和生活方式,只要这些选择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特别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浪漫主义运动为所有后人留下了这样的理念:每个人都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个体,只有允许他们自主选择如何生活,这些个体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这就要求有尽可能大的空间去尝试新的、不合常规的生活方式——新的职业、新的艺术表现形式、指导人际关系的新方式,等等。就像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他的经典文本《论自由》中所说(我们稍后会看到他的实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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