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外表可能具有欺骗性。如果要用条件公平的论辩来证明政治义务的正当性,至少有两个困难需要克服。一是必须表明国家所提供的好处确实能让所有人获益。比如说,要是法律保护财产,却只有部分人是财产所有者呢?或者,用税款设立一个艺术画廊,而许多人对艺术并不关心呢?但这一论辩仍然是有效的,只要国家所提供的整个一揽子好处能使每个人的境况得到改善,而且这些好处由所有公民——他们的服从使权威体系成为可能——相当公平地共享。也许我从不去参观画廊,但我确实使用了居住地公园免费提供的足球场地。
提到公正,就把我们引向了第二个困难。在厨房的例子中,我们理所当然地认定住在房子里的每个人都以大致相同的频率使用厨房,所以也应该平均分摊清扫之责。可要是有人两个星期才在那里做一次饭呢?她也必须和其他人一样频繁地清扫吗?我们能否说她就得这样,因为毕竟只要愿意她可以更频繁地使用厨房,在她需要的时候厨房也是随时可用的;还是说我们应该根据她实际使用的情况,设法对她需要承担的任务作出调整?我们可以把这些问题称为实质公正问题。从成本和收益在个体参与者中公平分摊的角度来看,似乎条件公平的主张对于实质公正的做法最为适用。但是如果从简单的厨房案例转向整个社会,我们就遇到了麻烦。考虑到人们的需要、能力、偏好等等各不相同,怎样才能对社会成本和收益进行公平分配呢?要是成本和收益在社会中的实际分配方式远远达不到这一理想(似乎这是很有可能的),我们能否继续声称每个人都有义务服从法律以维持公平的实践呢?
看来对政治义务问题我的首选解决方案还要处理好社会正义的问题——我们将在第五章进行探讨。但是暂且假定我们已经证明社会是完全公正的,社会成员也有义务去遵守法律。这是否意味着他们永远不能正当地违反法律呢?又是否有什么其他原则超越政治义务呢?包括霍布斯在内的政治哲学家们常常辩称,没有对政治权威的严格服从,权威就将湮没无存。但在实践中似乎只要人们大致(而不要求总是)倾向于服从,国家和其他形式的政治权威就能存在下去并有效运行。这开启了有限不服从的大门,尤其是人们所称的公民不服从——一种不合法而又非暴力的政治抗争形式,目的是向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其改变政策。对公民不服从的辩护在于:如果某一特定的法律是极不公正或难以忍受的,或者国家在作决定时拒不考虑少数群体的想法,他们就可以在合法抗议无效时正当地违反法律。换言之,政治义务并非在一切场合都有约束力。我们可以有服从法律的一般性义务,在极端情境下又能正当地非法行事。
在这里民主政体有什么差别呢?一种普遍观点认为,公民不服从也许是一种反抗威权政体的可接受的方式,但在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以及和平抗议权利的民主国家,它无法证明自身的正当性——这里的政治义务要更加严格。但这就意味着,民主的政治权威中存在某种特殊的东西,将它与政治统治的其他形式区别开来。这种独有的特质是什么?这就是下一章要讨论的主题。
【注释】
[1] 本段译文引自霍布斯的《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95页。
[2] 英文名Oxfam,全称为Oxford Committee for Famine Relief。
[3] 约翰·洛克(1632——1704),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代表作为《政府论》。
第三章
民主
我们已经看到,为什么好政府(至少是在大规模的现代社会中)要求建立、维持一个政治权威体系。我们在前面跟随霍布斯的思路阐明了为什么政治权威是必不可少的,霍氏认为有必要创造一个绝对主权——一个不可分割的权力来源,它的律令不受任何世俗的限制(霍布斯相信主权仍有服从上帝的义务)。这个主权实体不一定是一个单独的人——君主,但霍布斯认为这种形式是最可取的,因为君主的意志不同于群体的意志,它持续存在而且不会受制于内部的分裂。但是霍布斯的这一观点从写下来的那一刻起就遭到人们的质疑,他们认为,用一个可以任意处置自己属民的生命及其财产的全权君主来取代不安全的自然状态,无论其主观愿望如何,结果都将是每况愈下。正如约翰·洛克的著名评论所称的:
人们是如此愚蠢,他们小心翼翼地不让臭鼬或狐狸伤害自己,却心甘情愿地被狮子吞食,还认为这很安全。
霍布斯对这种批评的唯一辩护是,审慎的君主会希望自己的属民繁荣富庶,因为他自己的权力最终依赖于此。但是看看历史我们就会得出结论:确实很少有君主是审慎的。政治权威是正当的,因为它提供条件让人们可以过上安全、繁荣的生活,我们也确切无疑地希望它这样做。将所有事情都托付给一个绝对君主,实在是太冒险了。作为一种替代选择,我们会建议把权威交到我们所知的睿智而有德性、深切关心民众利益的那些人手中。这是在为贵族制辩护,这种制度的字面含义就是“由最好的人统治”。至少在19世纪中期以前,这种观点一直为大多数政治哲学家所服膺。但问题是要确定统治者究竟应该达到何种“善”,再找到某种方式去挑选表现出这种品质的人。这已被证明是难以做到的:在实践中,贵族制意味着由出身高贵的人、财产充裕的人或者受过教育的阶层来统治,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即使人们可以证明来自这些阶层的人拥有其他人所不具备的政治技巧,仍然存在另一个问题:他们具有与多数人的利益相分离的自身利益,凭什么相信他们不会破坏共同的善来追逐私利呢?
因此,以民主的方式构建政治权威的做法渐成趋势。它依赖于两个基本假设:第一,没有人天生比其他人优越,因此他们之间的任何权威关系都需要证明其正当性;换言之,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有人都从不平等中获得了好处。第二,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好方法就是使之成为政治权威的终极来源,让任何被委以特殊权力的人都必须向作为整体的人民负责。但是作为整体的人民究竟应该在政府中扮演什么角色,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他们是否应该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那样直接参与立法?如果是的话又该怎样参与?抑或他们只能间接地参与其中,挑选议员来代表自己行使权力?
在实践中,我们知道,被称为民主的那些政治体制只为公民在政府中提供了非常有限的角色空间。他们被赋予在定期选举中投票的权利,偶尔有重大宪法问题需要决断时会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征询他们的意见,也允许他们结成团体就与自己有关的问题游说议员,但这些就是公民权威的极限了。决定民主社会之未来的真正权力显然是掌握在少数人——政府部长、公职人员以及(某种程度上)国会议员或其他立法机构成员——的手中,我们自然会问为什么是这样。如果民主是政治决策的最好方式,为什么不把它变成现实,让人民自己对重大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呢?
对此一个常见的答案是,让数百万普通公民卷入当今政府必须作出的数量庞大的决定中是完全不切实际的。这样做不仅会使政府陷于瘫痪,公民自己也将没有时间去做那些在多数人看来比政治更重要的其他事情。但这个答案并没有充分的说服力,因为不难设想,可以由公民作出总体政策的决定,然后将具体实施的任务交给部长和其他人等。电子技术革命意味着现在很容易征询公民对范围极广的问题的看法,从战争与和平、税收与支出直到动物福利和环境问题。为什么只在召集全民公决的极少数场合才这样做呢?
原因是有一种广为流传的信念,即普通人完全没有能力理解政治决策背后的那些问题,所以他们乐意将决定权让渡给他们认为更有资格解决这些问题的人。这一观点最强硬的论述,可以在约瑟夫·熊彼特[1]的著作《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1943)中找到。书中说道,公民所应做的就是选择一支领导者队伍来代表自己,而不是试图直接解决问题。譬如,熊彼特声称,在经济交易中人们可以直接体验到自己所作决定的后果——如果他们买了有缺陷的产品,立刻就会发现自己的失策——而对政治决定来说则没有这样的反馈机制,结果人们会远离真实、不负责任地行事。
因此,典型的公民一旦进入政治领域,其智力就会降到更低的层次。他以某种方式进行争论和分析,在关乎切身利益的领域他会坦率地承认这种方式是幼稚的。他重新变成了一个原始人。
这些论述很有说服力,它留给我们的真正启示是,我们所能期待的最好东西是有时人们所称的“选举的贵族制”。在这种制度下,普通公民所能要求的一切就是能够认可有能力的人代表自己作决定(如果被证明无法胜任的话也能投票把他们赶出政府)。无论具有其他的什么美德,这样一种制度都很难配得上民主的理想,即政治权威必须掌握在作为整体的人民手中。那么对于熊彼特的怀疑主义论调,我们该如何应对呢?让我们更仔细地看一看,作出政治决定要涉及哪些因素。
从根本上说,政治决定需要先进行政治判断,即当存在几种未定的选择而又不能就什么是最佳选择达成一致的时候,应该做些什么。影响这种判断的因素有哪些呢?首先是关于作出一种或者另一种选择将会导致什么后果的事实信息。譬如,某种税收的增加将对经济产生什么影响?其次是关于将受决定影响者的真实偏好的信息。例如,假定增加税收是为了投资建设新的体育设施,那么有多少人真正需要这些设施、他们又在多大程度上需要这些设施?再次是一些道德原则上的问题。为了体育设施建设向所有人征税是否公平,是否应该让将要使用这些设施的人来负担?
大多数情况下,作出政治判断要涉及所有这三个因素,尽管在不同例子中它们的组合方式各不相同。有些问题主要是技术性的,只要我们能够就关键性的事实问题达成一致,就能水到渠成地作出决定了。比如在批准一种新药之前,我们要弄清它是否经过恰当的检验并被证明是安全的,但只要完成了这一步,就可以例行公事地放行了。在另一些情况下,道德原则问题是首要的。比如关于死刑应该被采用或专门适用于特定罪犯的讨论。这里也涉及事实信息——死刑对于这些类型的罪犯有多少威慑效果?无辜者被判有罪的可能性有多大?——但对大多数人来说,关键问题是我们在道德上是否允许将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作为惩罚。
最难作出判断的是那些同时涉及所有三种因素的问题。想一想英国当前关于允许还是禁止猎狐的争论。这里关系到事实问题:猎狐对于控制狐狸数量起了多大的作用?彻底禁猎会对乡村经济造成什么影响?这里也有偏好问题:对于目前正在猎狐的人来说,让他们继续猎狐而不是,比如说,沿着茴香小径追逐猎犬,这两者有多大差别呢?其他的乡村居民想要继续猎狐吗,或者他们已受够了马匹和猎犬踩踏田地、毁坏篱笆?最后,这里还有道德问题:个人自由包括猎狐的自由吗?抑或狐狸和其他动物也有包括不被捕杀在内的权利?大多数人在作决定时都会考虑所有这些问题,这就是为什么很难就这件事得出一个合理的判断。当然,在实践中人们对诸如此类的问题确实有着强硬的观点,但也许这恰好表明,熊彼特关于普通公民在政治问题上的能力水平的评论是完全合理的。
但现在让我们问一句,依次考虑政治判断的每一个要素,我们能否指望那些被选出来作为代表的人会做得更好呢?当代社会妨碍政治决定的最大困难之一在于,许多判断需要具备只有相关领域的真正专家才能提供的事实信息。当一些科学问题处于决策关口的时候这种说法显然是正确的,但它同样适用于许多经济和社会事务,这里的问题是要确定提出的新法律和新政策可能产生什么影响。比如说,大麻种植合法化将会增加还是减少因吸食海洛因或其他麻醉品而死亡的人数?这类问题的答案远非显而易见。一般说来,被选出的政治家和公职人员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并不比我们其他人拥有更多的专门知识。他们和我们一样不得不依赖那些确实具备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如果这些人相互间观点相左,他们就得判断谁更加可靠。如此说来,没有理由认为一个选举出来的贵族团体会比普通公众作出更好的判断。
下一个要素是弄清人们的偏好是什么、这些偏好有多强烈,在此你也许有理由认为民主具有决定性的优势。因为在以民主的方式作决定时每个人都有机会发挥作用,所以来自不同社会阶级、不同种族和宗教背景等等的人们,其观点和偏好都能得到倾听,尽管如今统治我们的政治阶级主要是白人、男性和中产阶级。当然,国会议员和其他立法机构成员应该去倾听选民的观点,但是在现实中他们享有极大程度的独立性——至于说他们在压力之下不得不以这种而非那种方式去投票,压力也是来自他们所在的政党,而不是把他们选出来的人民。所以,假如我们想让政治决定尊重将要受其影响的人们的偏好,难道我们不应该去倾听作为整体的人民而非数量很少、不具社会代表性的少数群体的意见吗?
图5 激起民主的一种方式:政治家们当心了!
但在匆忙得出这个结论之前,还有一种复杂情形需要考虑。假定在某一事务上多数人赞成一种政策,少数人赞成另一种政策,但是少数人对它的关切程度却比多数人强烈得多。这种类型的案例是极为常见的,猎狐之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大多数人对猎狐持有明确的反对意见,即使他们并没有关于动物权利的强烈的道德判断。他们认为这是一种陈旧的、势利的而且一般说来让人生厌的景象;如果有机会,他们会投票禁止这种行为。猎狐者本身是一个数量很小的少数群体,但是他们非常坚决地认为应该允许自己继续打猎。猎狐在许多村庄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活动,人们要靠它来谋生。关于猎狐的政治判断不仅要考虑偏好双方的人数,还要考虑这些偏好的强度。让冷漠的多数在所有事务中压倒热情的少数,似乎有失偏颇。
对于这种事务,当选的代表何以可能作出比一般公众更好的判断呢?原因之一是,他们更有可能受到对该事务感受强烈的少数群体成员的游说。他们或许会在看到争论一方感受的强度时被说服,或许仅仅考虑不致在下次选举时失去选票。而且少数群体可以联合起来,允诺相互支持对方的要求,这样把好几项事务放到一起就可能出现一个多数的联合。这种代议制民主图景有时被称为多元主义,它基于如下假设:人们将行动起来组成团体,以保护他们切身的利益和偏好;而决策者将对这些团体的活动作出回应;除了游说之外,这些活动还包括示威甚或从事非法形式的抗争。
提到公正,就把我们引向了第二个困难。在厨房的例子中,我们理所当然地认定住在房子里的每个人都以大致相同的频率使用厨房,所以也应该平均分摊清扫之责。可要是有人两个星期才在那里做一次饭呢?她也必须和其他人一样频繁地清扫吗?我们能否说她就得这样,因为毕竟只要愿意她可以更频繁地使用厨房,在她需要的时候厨房也是随时可用的;还是说我们应该根据她实际使用的情况,设法对她需要承担的任务作出调整?我们可以把这些问题称为实质公正问题。从成本和收益在个体参与者中公平分摊的角度来看,似乎条件公平的主张对于实质公正的做法最为适用。但是如果从简单的厨房案例转向整个社会,我们就遇到了麻烦。考虑到人们的需要、能力、偏好等等各不相同,怎样才能对社会成本和收益进行公平分配呢?要是成本和收益在社会中的实际分配方式远远达不到这一理想(似乎这是很有可能的),我们能否继续声称每个人都有义务服从法律以维持公平的实践呢?
看来对政治义务问题我的首选解决方案还要处理好社会正义的问题——我们将在第五章进行探讨。但是暂且假定我们已经证明社会是完全公正的,社会成员也有义务去遵守法律。这是否意味着他们永远不能正当地违反法律呢?又是否有什么其他原则超越政治义务呢?包括霍布斯在内的政治哲学家们常常辩称,没有对政治权威的严格服从,权威就将湮没无存。但在实践中似乎只要人们大致(而不要求总是)倾向于服从,国家和其他形式的政治权威就能存在下去并有效运行。这开启了有限不服从的大门,尤其是人们所称的公民不服从——一种不合法而又非暴力的政治抗争形式,目的是向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其改变政策。对公民不服从的辩护在于:如果某一特定的法律是极不公正或难以忍受的,或者国家在作决定时拒不考虑少数群体的想法,他们就可以在合法抗议无效时正当地违反法律。换言之,政治义务并非在一切场合都有约束力。我们可以有服从法律的一般性义务,在极端情境下又能正当地非法行事。
在这里民主政体有什么差别呢?一种普遍观点认为,公民不服从也许是一种反抗威权政体的可接受的方式,但在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以及和平抗议权利的民主国家,它无法证明自身的正当性——这里的政治义务要更加严格。但这就意味着,民主的政治权威中存在某种特殊的东西,将它与政治统治的其他形式区别开来。这种独有的特质是什么?这就是下一章要讨论的主题。
【注释】
[1] 本段译文引自霍布斯的《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95页。
[2] 英文名Oxfam,全称为Oxford Committee for Famine Relief。
[3] 约翰·洛克(1632——1704),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代表作为《政府论》。
第三章
民主
我们已经看到,为什么好政府(至少是在大规模的现代社会中)要求建立、维持一个政治权威体系。我们在前面跟随霍布斯的思路阐明了为什么政治权威是必不可少的,霍氏认为有必要创造一个绝对主权——一个不可分割的权力来源,它的律令不受任何世俗的限制(霍布斯相信主权仍有服从上帝的义务)。这个主权实体不一定是一个单独的人——君主,但霍布斯认为这种形式是最可取的,因为君主的意志不同于群体的意志,它持续存在而且不会受制于内部的分裂。但是霍布斯的这一观点从写下来的那一刻起就遭到人们的质疑,他们认为,用一个可以任意处置自己属民的生命及其财产的全权君主来取代不安全的自然状态,无论其主观愿望如何,结果都将是每况愈下。正如约翰·洛克的著名评论所称的:
人们是如此愚蠢,他们小心翼翼地不让臭鼬或狐狸伤害自己,却心甘情愿地被狮子吞食,还认为这很安全。
霍布斯对这种批评的唯一辩护是,审慎的君主会希望自己的属民繁荣富庶,因为他自己的权力最终依赖于此。但是看看历史我们就会得出结论:确实很少有君主是审慎的。政治权威是正当的,因为它提供条件让人们可以过上安全、繁荣的生活,我们也确切无疑地希望它这样做。将所有事情都托付给一个绝对君主,实在是太冒险了。作为一种替代选择,我们会建议把权威交到我们所知的睿智而有德性、深切关心民众利益的那些人手中。这是在为贵族制辩护,这种制度的字面含义就是“由最好的人统治”。至少在19世纪中期以前,这种观点一直为大多数政治哲学家所服膺。但问题是要确定统治者究竟应该达到何种“善”,再找到某种方式去挑选表现出这种品质的人。这已被证明是难以做到的:在实践中,贵族制意味着由出身高贵的人、财产充裕的人或者受过教育的阶层来统治,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即使人们可以证明来自这些阶层的人拥有其他人所不具备的政治技巧,仍然存在另一个问题:他们具有与多数人的利益相分离的自身利益,凭什么相信他们不会破坏共同的善来追逐私利呢?
因此,以民主的方式构建政治权威的做法渐成趋势。它依赖于两个基本假设:第一,没有人天生比其他人优越,因此他们之间的任何权威关系都需要证明其正当性;换言之,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有人都从不平等中获得了好处。第二,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好方法就是使之成为政治权威的终极来源,让任何被委以特殊权力的人都必须向作为整体的人民负责。但是作为整体的人民究竟应该在政府中扮演什么角色,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他们是否应该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那样直接参与立法?如果是的话又该怎样参与?抑或他们只能间接地参与其中,挑选议员来代表自己行使权力?
在实践中,我们知道,被称为民主的那些政治体制只为公民在政府中提供了非常有限的角色空间。他们被赋予在定期选举中投票的权利,偶尔有重大宪法问题需要决断时会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征询他们的意见,也允许他们结成团体就与自己有关的问题游说议员,但这些就是公民权威的极限了。决定民主社会之未来的真正权力显然是掌握在少数人——政府部长、公职人员以及(某种程度上)国会议员或其他立法机构成员——的手中,我们自然会问为什么是这样。如果民主是政治决策的最好方式,为什么不把它变成现实,让人民自己对重大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呢?
对此一个常见的答案是,让数百万普通公民卷入当今政府必须作出的数量庞大的决定中是完全不切实际的。这样做不仅会使政府陷于瘫痪,公民自己也将没有时间去做那些在多数人看来比政治更重要的其他事情。但这个答案并没有充分的说服力,因为不难设想,可以由公民作出总体政策的决定,然后将具体实施的任务交给部长和其他人等。电子技术革命意味着现在很容易征询公民对范围极广的问题的看法,从战争与和平、税收与支出直到动物福利和环境问题。为什么只在召集全民公决的极少数场合才这样做呢?
原因是有一种广为流传的信念,即普通人完全没有能力理解政治决策背后的那些问题,所以他们乐意将决定权让渡给他们认为更有资格解决这些问题的人。这一观点最强硬的论述,可以在约瑟夫·熊彼特[1]的著作《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1943)中找到。书中说道,公民所应做的就是选择一支领导者队伍来代表自己,而不是试图直接解决问题。譬如,熊彼特声称,在经济交易中人们可以直接体验到自己所作决定的后果——如果他们买了有缺陷的产品,立刻就会发现自己的失策——而对政治决定来说则没有这样的反馈机制,结果人们会远离真实、不负责任地行事。
因此,典型的公民一旦进入政治领域,其智力就会降到更低的层次。他以某种方式进行争论和分析,在关乎切身利益的领域他会坦率地承认这种方式是幼稚的。他重新变成了一个原始人。
这些论述很有说服力,它留给我们的真正启示是,我们所能期待的最好东西是有时人们所称的“选举的贵族制”。在这种制度下,普通公民所能要求的一切就是能够认可有能力的人代表自己作决定(如果被证明无法胜任的话也能投票把他们赶出政府)。无论具有其他的什么美德,这样一种制度都很难配得上民主的理想,即政治权威必须掌握在作为整体的人民手中。那么对于熊彼特的怀疑主义论调,我们该如何应对呢?让我们更仔细地看一看,作出政治决定要涉及哪些因素。
从根本上说,政治决定需要先进行政治判断,即当存在几种未定的选择而又不能就什么是最佳选择达成一致的时候,应该做些什么。影响这种判断的因素有哪些呢?首先是关于作出一种或者另一种选择将会导致什么后果的事实信息。譬如,某种税收的增加将对经济产生什么影响?其次是关于将受决定影响者的真实偏好的信息。例如,假定增加税收是为了投资建设新的体育设施,那么有多少人真正需要这些设施、他们又在多大程度上需要这些设施?再次是一些道德原则上的问题。为了体育设施建设向所有人征税是否公平,是否应该让将要使用这些设施的人来负担?
大多数情况下,作出政治判断要涉及所有这三个因素,尽管在不同例子中它们的组合方式各不相同。有些问题主要是技术性的,只要我们能够就关键性的事实问题达成一致,就能水到渠成地作出决定了。比如在批准一种新药之前,我们要弄清它是否经过恰当的检验并被证明是安全的,但只要完成了这一步,就可以例行公事地放行了。在另一些情况下,道德原则问题是首要的。比如关于死刑应该被采用或专门适用于特定罪犯的讨论。这里也涉及事实信息——死刑对于这些类型的罪犯有多少威慑效果?无辜者被判有罪的可能性有多大?——但对大多数人来说,关键问题是我们在道德上是否允许将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作为惩罚。
最难作出判断的是那些同时涉及所有三种因素的问题。想一想英国当前关于允许还是禁止猎狐的争论。这里关系到事实问题:猎狐对于控制狐狸数量起了多大的作用?彻底禁猎会对乡村经济造成什么影响?这里也有偏好问题:对于目前正在猎狐的人来说,让他们继续猎狐而不是,比如说,沿着茴香小径追逐猎犬,这两者有多大差别呢?其他的乡村居民想要继续猎狐吗,或者他们已受够了马匹和猎犬踩踏田地、毁坏篱笆?最后,这里还有道德问题:个人自由包括猎狐的自由吗?抑或狐狸和其他动物也有包括不被捕杀在内的权利?大多数人在作决定时都会考虑所有这些问题,这就是为什么很难就这件事得出一个合理的判断。当然,在实践中人们对诸如此类的问题确实有着强硬的观点,但也许这恰好表明,熊彼特关于普通公民在政治问题上的能力水平的评论是完全合理的。
但现在让我们问一句,依次考虑政治判断的每一个要素,我们能否指望那些被选出来作为代表的人会做得更好呢?当代社会妨碍政治决定的最大困难之一在于,许多判断需要具备只有相关领域的真正专家才能提供的事实信息。当一些科学问题处于决策关口的时候这种说法显然是正确的,但它同样适用于许多经济和社会事务,这里的问题是要确定提出的新法律和新政策可能产生什么影响。比如说,大麻种植合法化将会增加还是减少因吸食海洛因或其他麻醉品而死亡的人数?这类问题的答案远非显而易见。一般说来,被选出的政治家和公职人员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并不比我们其他人拥有更多的专门知识。他们和我们一样不得不依赖那些确实具备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如果这些人相互间观点相左,他们就得判断谁更加可靠。如此说来,没有理由认为一个选举出来的贵族团体会比普通公众作出更好的判断。
下一个要素是弄清人们的偏好是什么、这些偏好有多强烈,在此你也许有理由认为民主具有决定性的优势。因为在以民主的方式作决定时每个人都有机会发挥作用,所以来自不同社会阶级、不同种族和宗教背景等等的人们,其观点和偏好都能得到倾听,尽管如今统治我们的政治阶级主要是白人、男性和中产阶级。当然,国会议员和其他立法机构成员应该去倾听选民的观点,但是在现实中他们享有极大程度的独立性——至于说他们在压力之下不得不以这种而非那种方式去投票,压力也是来自他们所在的政党,而不是把他们选出来的人民。所以,假如我们想让政治决定尊重将要受其影响的人们的偏好,难道我们不应该去倾听作为整体的人民而非数量很少、不具社会代表性的少数群体的意见吗?
图5 激起民主的一种方式:政治家们当心了!
但在匆忙得出这个结论之前,还有一种复杂情形需要考虑。假定在某一事务上多数人赞成一种政策,少数人赞成另一种政策,但是少数人对它的关切程度却比多数人强烈得多。这种类型的案例是极为常见的,猎狐之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大多数人对猎狐持有明确的反对意见,即使他们并没有关于动物权利的强烈的道德判断。他们认为这是一种陈旧的、势利的而且一般说来让人生厌的景象;如果有机会,他们会投票禁止这种行为。猎狐者本身是一个数量很小的少数群体,但是他们非常坚决地认为应该允许自己继续打猎。猎狐在许多村庄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活动,人们要靠它来谋生。关于猎狐的政治判断不仅要考虑偏好双方的人数,还要考虑这些偏好的强度。让冷漠的多数在所有事务中压倒热情的少数,似乎有失偏颇。
对于这种事务,当选的代表何以可能作出比一般公众更好的判断呢?原因之一是,他们更有可能受到对该事务感受强烈的少数群体成员的游说。他们或许会在看到争论一方感受的强度时被说服,或许仅仅考虑不致在下次选举时失去选票。而且少数群体可以联合起来,允诺相互支持对方的要求,这样把好几项事务放到一起就可能出现一个多数的联合。这种代议制民主图景有时被称为多元主义,它基于如下假设:人们将行动起来组成团体,以保护他们切身的利益和偏好;而决策者将对这些团体的活动作出回应;除了游说之外,这些活动还包括示威甚或从事非法形式的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