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再次强调,想要的“善”的概念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善,而是行为者认为的善;如果我们假设行为者没有因无言辞而受阻,那么行为者想要的东西必须对他来说是可以描述为善的。
而当我们解释真理作为判断、命题或思想的谓词时,我们必须谈到与真正情况的关系,而不仅仅是看起来如此的关系。
但另一方面,行为者错误地认为用来描述事物的善确实必须是众多善的形式之一。
长期以来,围绕着判断、命题和真理的哲学阐释存在着诸多困难;但我相信,在现代哲学中并没有注意到类似的问题也存在于“想要”和“善”之间。
因此,关于这个概念及其相关问题,出现了大量的荒谬哲学。
这种盲点的原因似乎是洛克和休谟的经验主义认识论。
根据那些哲学家的观点,任何一种想要都是一种内在的印象。
如果我们考虑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即直到最近几年赖尔才重新将快乐作为一个话题提出,现代哲学家几乎没有觉得快乐的概念存在问题。
古代哲学家似乎对此感到困惑;令人惊讶的是,亚里士多德因此陷入胡言乱语,因为他既希望快乐与活动相同,又希望它们不同。
如今,人们通常通过指责功利主义犯了“自然主义谬误”来反驳功利主义,我对这一指控的力量表示怀疑。
应该立即排除功利主义考虑的事实是,它总是假定“快乐”是一个完全没有问题的概念。
无疑,正是因为英国经验主义者不加批判地继承了快乐是一种特定内在印象的观点,才有可能有这样的假设。
但无论是接受那个观点还是将快乐普遍视为做任何事情的目的,都显示出令人惊讶的肤浅。
我们可以借用维特根斯坦关于意义的说法:“快乐不能是一种印象;因为没有任何印象能产生快乐的结果。”
他们认为,他们所想到的某种特定的刺激或瘙痒显然是做任何事情的关键。
在这次探讨中,我让“快乐”这个概念保持其模糊性;它需要专门的研究。
14. 我也不应该承担未经审视的主张“快乐是善”(无论这意味着什么)的责任。
对我来说当前的目的只需要“这是愉快的”是对“这有什么好处?”或“你为什么要那样做?”的一个足够回答即可。也就是说,“为什么”的链条会以此告终。
事实上,声称“这是愉快的”可以受到挑战或需要解释(“但什么是它的愉快之处?”)是另一个问题,同样,任何伦理学上适当的考虑,关于它作为一个答案的适当性也是另一回事。
41. 显然,实践三段论本身不是一个伦理学主题。
也许对伦理学家来说会感兴趣的是,如果他采取相当不令人信服的观点,即好人就是定义上明智地追求善的人。
我认为这种观点不令人信服,因为人类的美德暗示了勇气、节制、诚实等品质,而选择手段到目的显然不是整个勇气、节制、诚实等的全部。
那么实践三段论与伦理学有什么关系呢?只有在构建伦理学哲学体系需要正确的哲学心理学时,它才会进入伦理学研究;我相信如果我要尝试构建这样的体系,我会坚持这种观点;但我相信这不是普遍的观点。
我不是说道德一般前提不存在,比如“人们有责任及时支付员工工资”,或者哈克贝利·芬未能将其作为前提的信念:“白人男孩应该交回逃跑的奴隶”;显然,这些存在,但很明显,这类一般前提是出现在那些想要履行职责的人的实践推理中的前提。
15. 这一点非常明显,但由于实践三段论本质上被认为是伦理学的,从而被认为是一些关于应该做什么的证明,自然以行动告终,这一点被掩盖了。
当然,“我应该这样做,所以我会这样做”不是实践推理,就像“这是美好的,所以我将享受它”不是一样。
实践推理的标志是所想要的东西与即时行动相距甚远,而即时行动是计算为获得、执行或确保所想要的东西的方式。
现在它可以以各种方式相距甚远。
例如,“休息”只是对我躺在床上的更广泛描述;而为了履行道德律而做的行为通常会以这种方式与积极的命令相关联;而良好的政府管理与抽水行为在时间上相距遥远,而补充房屋供水虽然在时间上相距不远,但在空间上与抽水行为相距甚远。
42. 到目前为止,我们只考虑了一个具体的实践推理单元,通常限制在“实践三段论”这个表述中。但是当然,在希腊文中,“实践三段论”仅仅意味着实践推理,而这些推理包括从一个客观前提经过许多步骤到执行某个特定行为的过程。
例如,
亚里士多德式的医生想要消肿;他说这可以通过让血液处于某种状态来实现;这可以通过应用某种类型的药物来达成;这种药物就是那种药物;这里有这种药物——拿去吧。
当完整的实践推理,特别是现代评论者称为实践三段论的具体单位被详细列出时,它们看起来会显得荒谬。
在多个地方,亚里士多德只是指出一个人在行为不当但拥有相关一般知识的情况下可能不知道什么。
他的文本中是否清楚表明他认为必须先将前提置于心中(“沉思”)才能被“使用”,以及这对他来说是否有兴趣,这一点并不明确。
一般来说,一个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模型进行实践推理的所有步骤是非常罕见的,比如他举例说“我是人类”,“躺在床上休息是一个好方法”。
这种情况有时会发生,比如他在“干草堆”例子中的情况:想象一位怀孕的妇女决定吃一些维生素食品。
但如果亚里士多德的描述应该用来描述实际的心理过程,那通常会显得非常荒唐。
这段描述的兴趣在于它揭示了每当有意图的行为被执行时就存在的秩序;这个秩序和我在讨论“意向性行为”时所达到的相同。
直到我得出结果之前,我没有意识到它们之间的同一性;因为我的研究起点与亚里士多德的不同,这是自然的,对于一个不同时间写作的人来说也是如此。
在某种程度上,我自己的构建和亚里士多德的一样人为;因为像我所描述的那样,伴随着适当答案的一系列“为什么?”的问题很少会出现。
考虑一个问题“炉子在做什么?”,答案是“烧得很好”,另一个问题是“史密斯在做什么?”,答案是“休息”。关于史密斯的一个平行答案真的不会是“平稳地呼吸”或者可能是“躺在一张床上”吗?有人可能会觉得奇怪的是同样的表达“—在做什么?”会有如此不同的理解方式:这是一个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所说的伴随我们理解日常语言的“极其复杂的隐含惯例”的案例。
而且“休息”很接近于躺在床;这样的描述“支付煤气账单”,当他所做的只是把两张纸交给一个女孩时,可能会让提问者说:“描述一个人的行为是极其复杂的,如果要说清楚其中真正涉及的内容——而且孩子也能给出这样的报告!”同样适用于“准备大屠杀”,这描述了我们的纳粹正在拖金属物体或从抽屉里取出弹药时的行为。
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推理”或我的“为什么?”问题顺序可以被视为一种揭示在这种混乱中有秩序的工具。
现在让我们考虑某人说“如果我这样做,这样会发生,如果那样,其他事情发生;所以我将这样做”的情况。
有三种情况需要考虑。
(a) 这个人没有目的。
例如,让他考虑两种不同的食物;一种富含维生素,另一种富含蛋白质;因此两者都很好(即健康)。
但他没有实践前提:“富含维生素和蛋白质的食物对人有益”;他只是吃自己想吃的,而不考虑这些因素。
现在有人说:“如果你吃这道菜的一部分,你会得到维生素,如果是那道菜,你会得到蛋白质。”然后他说:“好的,我要吃第一道菜的一部分。”
问他为什么会选择那个,他可能会说:“哦,我以为我会摄入一些蛋白质。”
现在这不是“实践推理”的情况。
如果,想着“如果我这样做,这样会发生”,他决定这样做,并因此确定“这样”是他想要的结果,而在此之前这个结果是不确定的,并且“这样”不是为了进一步的目的,那么他根本不是“为了一个目的而推理”。
他完全可以不吃任何东西,或者吃一些非常不适合的食物,而不放弃任何目的。
而且解释“哦,我只是以为我会有一些富含维生素的东西”或“哦,我以为我会吃一些完全不适合的食物”是我们已经熟悉的“我只是以为我会”的延伸形式。
(b) 一个有目的的人,例如只吃健康食品的人,总是面对着只有一种健康的菜肴,认识到这是一种健康的食品后,他会选择它而不是其他。
(c) 同一个人在想吃的时候可以选择不同种类的健康菜肴,并选择其中的一些,但从不选择其他的。
现在他选择哪一个不由他的目的决定;但他不像第一个人那样;虽然他现在决定他想要哪个(让我们说蛋白质或维生素),这之前是未确定的,但他仍然必须在这两者之间做出选择或放弃只吃健康食品的目标。
这个微不足道的情况(c)是远比其他人追求目标时常见的状况的例子。
让某人建造一座房子为例;他的计划可能不决定他是否有滑动窗或平开窗;但在他到达那里时,他必须决定哪种窗户类型合适,否则房子就不会完工。
而且他的计算“如果我选择这个,这样会发生,如果是那个,那样;所以我要这个”是有目的的计算——即完成的房子;即使这两种选择都符合他的计划。
他正在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方案,即使它不是唯一一个符合的方案。
我们现在可以考虑“实践知识”。
想象一下有人指挥一个项目,比如建造一栋他看不见的建筑物,也不接收报告,只是通过下达命令。
他的想象力(显然是一种超凡的能力)取代了普通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会使用的感知能力。
他不像只是考虑如何做事情的人;这样的人可以留下许多未定事项,但这个人必须以正确的方式安排一切。
他对所做的事情的了解是实践知识。
但这“对所做之事的知识”是什么?首先,他可以说房子的样子。
但可能有人会反对说他只能说“如果我的命令被执行,这就是房子的样子”。
但难道他不像是在说“这是—即我的想象力所建议的—如果我所想象的成真的话”?
我闭着眼睛在黑板上写下“我是个傻瓜”。
现在当我说出我写下的内容时,我应该说:“如果我的意图被执行,这就是我正在写的”,而不是简单地说:“这就是我正在写的”吗?
然而,命令可能会被违背,意图也可能未能被执行。
例如,如果粉笔或表面出了问题,导致字迹没有出现,那么那个意图就不会被执行。
而且即使发生了这种情况,我的知识也不会改变。
那么,如果我的知识独立于实际发生的事情,它怎么能是对实际发生的事情的了解呢?有人可能会说这是一种奇怪的知识,即使它所知道的事情并非事实,也仍然是知识!另一方面,塞奥弗拉斯托斯的评论依然有效:“错误在表现中,不在判断中”。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有人会将意愿的真实对象仅仅看作是一个想法,就像威廉·詹姆斯所说。
因为这个想法确实存在;或者如果不存在,那么就没有意愿,也就没有问题。
但实际上我们可以制造一个案例,某人只需说它是那样,就能实现某事,从而尽可能完美地实现了意志行为的理想。
如果有人羡慕我的财产,我说“这是你的!”,从而把它给他。
但当然,这是因为财产是约定俗成的,这才能做到这一点。
但谁说正在发生的事情是在建造一座房子,或者在黑板上写下“我是个傻瓜”?当然,我们所有人都这么做,但为什么呢?我们在世界上注意到许多变化和运动,却没有给予它们类似的描述。
树在风中摇曳;它的叶子的运动就像我在黑板上写字时手的运动一样细微,但我们没有像“她在黑板上写下了‘我是个傻瓜’”这样的描述来挑选一组特定的运动或特定的树的外观。
当然,我们对人类行为有着特殊的兴趣:但我们在这里感兴趣的是什么呢?这不是因为我们对这些分子的运动特别感兴趣——即那些存在于人体中的分子;也不是因为我们对某些物体的运动特别感兴趣——即人体的运动。
我们感兴趣的描述是一种类型,如果我们的“为什么?”这个问题不存在,这种描述就不会存在。
并不是说某些事物,即人类的运动,由于某种未被发现的原因而受到“为什么?”的质疑。同样地,也不是仅仅因为某些粉笔在黑板上的痕迹受到“这是什么意思?”的质疑。我们是对一个词或句子提问“这是什么意思?”;而且任何东西被称为词或句子的描述都不能发生在词语或句子有意义之前。
因此,将某事描述为人的一种行为不能发生在“为什么?”这个问题存在之前,只是作为一种让我们隐约被引导去回答这个问题的表述。
这就是为什么我在第19节没有试图说明为什么某些事情应该受到这个疑问的影响。
为什么我们会说泵柄上下移动是这些人停止走动的过程的一部分?这是因为它是导致这家人中毒的因果链的一部分。
但同样,那个居民乘坐火车到达房子时转动的车轮也是一部分。
为什么泵柄的运动比那个轮子的转动更重要呢?因为它在某种有毒物质进入人体的方式中扮演了角色,而“某种有毒物质进入人体”是我们这里感兴趣的发生事件的描述形式;只有因为我们对此感兴趣,我们才会考虑思考车轮转动在将这个人带到他的命运中的作用。
毕竟,在这些人死亡之外一定还有无数其他的岔路口。
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概念引导我们进行调查,是我们的兴趣的表现,并指引我们的兴趣”(《哲学研究》§570)。
因此,将世界上的某些事情描述为“建造房屋”或“在黑板上写下一句话”是一种使用人类行为概念的描述。
即使像伯沙撒盛宴上出现的墙上文字,或者一座非人为建造的房子,也会因为与我们所创造的东西——文字和房子——的可见相似性而被识别为文字或房子。
47.
因此,有许多直接依赖于我们拥有有意行动描述形式的事件描述。
这很容易被忽视,因为其中一些描述可能是无意的行为。
例如,“冒犯他人”;一个人可以无意这样做,但如果它从未被描述为一种有意的行为,就不存在这样的事情。
“倒贴广告”虽然可能大多是无意的,但它指的是广告,本质上是有意的;同样,如果是清醒状态下进行的“张贴”,则是有意的行为。
或者“倒退”,它可以是有意的也可以是无意的,如果没有发动机的存在,这个概念就不会存在,描述发动机时会涉及意图。
如果我们只关注许多行为既可以是有意的也可以是无意的这一事实,那么认为那些可以被描述为有意或无意的事件属于某一自然类别,而“有意”是一个哲学家必须尝试描述的额外属性,是很自然的。
实际上,“有意”的术语是指事件的一种描述形式。
这种形式的本质通过我们对“为什么?”这个问题的调查结果得以体现。当“为了”或“因为”(在某种意义上)附加到事件的描述上时,通常就会以这种方式描述事件:“因为我感到愉快,所以我滑倒在冰上”。
而当我们解释真理作为判断、命题或思想的谓词时,我们必须谈到与真正情况的关系,而不仅仅是看起来如此的关系。
但另一方面,行为者错误地认为用来描述事物的善确实必须是众多善的形式之一。
长期以来,围绕着判断、命题和真理的哲学阐释存在着诸多困难;但我相信,在现代哲学中并没有注意到类似的问题也存在于“想要”和“善”之间。
因此,关于这个概念及其相关问题,出现了大量的荒谬哲学。
这种盲点的原因似乎是洛克和休谟的经验主义认识论。
根据那些哲学家的观点,任何一种想要都是一种内在的印象。
如果我们考虑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即直到最近几年赖尔才重新将快乐作为一个话题提出,现代哲学家几乎没有觉得快乐的概念存在问题。
古代哲学家似乎对此感到困惑;令人惊讶的是,亚里士多德因此陷入胡言乱语,因为他既希望快乐与活动相同,又希望它们不同。
如今,人们通常通过指责功利主义犯了“自然主义谬误”来反驳功利主义,我对这一指控的力量表示怀疑。
应该立即排除功利主义考虑的事实是,它总是假定“快乐”是一个完全没有问题的概念。
无疑,正是因为英国经验主义者不加批判地继承了快乐是一种特定内在印象的观点,才有可能有这样的假设。
但无论是接受那个观点还是将快乐普遍视为做任何事情的目的,都显示出令人惊讶的肤浅。
我们可以借用维特根斯坦关于意义的说法:“快乐不能是一种印象;因为没有任何印象能产生快乐的结果。”
他们认为,他们所想到的某种特定的刺激或瘙痒显然是做任何事情的关键。
在这次探讨中,我让“快乐”这个概念保持其模糊性;它需要专门的研究。
14. 我也不应该承担未经审视的主张“快乐是善”(无论这意味着什么)的责任。
对我来说当前的目的只需要“这是愉快的”是对“这有什么好处?”或“你为什么要那样做?”的一个足够回答即可。也就是说,“为什么”的链条会以此告终。
事实上,声称“这是愉快的”可以受到挑战或需要解释(“但什么是它的愉快之处?”)是另一个问题,同样,任何伦理学上适当的考虑,关于它作为一个答案的适当性也是另一回事。
41. 显然,实践三段论本身不是一个伦理学主题。
也许对伦理学家来说会感兴趣的是,如果他采取相当不令人信服的观点,即好人就是定义上明智地追求善的人。
我认为这种观点不令人信服,因为人类的美德暗示了勇气、节制、诚实等品质,而选择手段到目的显然不是整个勇气、节制、诚实等的全部。
那么实践三段论与伦理学有什么关系呢?只有在构建伦理学哲学体系需要正确的哲学心理学时,它才会进入伦理学研究;我相信如果我要尝试构建这样的体系,我会坚持这种观点;但我相信这不是普遍的观点。
我不是说道德一般前提不存在,比如“人们有责任及时支付员工工资”,或者哈克贝利·芬未能将其作为前提的信念:“白人男孩应该交回逃跑的奴隶”;显然,这些存在,但很明显,这类一般前提是出现在那些想要履行职责的人的实践推理中的前提。
15. 这一点非常明显,但由于实践三段论本质上被认为是伦理学的,从而被认为是一些关于应该做什么的证明,自然以行动告终,这一点被掩盖了。
当然,“我应该这样做,所以我会这样做”不是实践推理,就像“这是美好的,所以我将享受它”不是一样。
实践推理的标志是所想要的东西与即时行动相距甚远,而即时行动是计算为获得、执行或确保所想要的东西的方式。
现在它可以以各种方式相距甚远。
例如,“休息”只是对我躺在床上的更广泛描述;而为了履行道德律而做的行为通常会以这种方式与积极的命令相关联;而良好的政府管理与抽水行为在时间上相距遥远,而补充房屋供水虽然在时间上相距不远,但在空间上与抽水行为相距甚远。
42. 到目前为止,我们只考虑了一个具体的实践推理单元,通常限制在“实践三段论”这个表述中。但是当然,在希腊文中,“实践三段论”仅仅意味着实践推理,而这些推理包括从一个客观前提经过许多步骤到执行某个特定行为的过程。
例如,
亚里士多德式的医生想要消肿;他说这可以通过让血液处于某种状态来实现;这可以通过应用某种类型的药物来达成;这种药物就是那种药物;这里有这种药物——拿去吧。
当完整的实践推理,特别是现代评论者称为实践三段论的具体单位被详细列出时,它们看起来会显得荒谬。
在多个地方,亚里士多德只是指出一个人在行为不当但拥有相关一般知识的情况下可能不知道什么。
他的文本中是否清楚表明他认为必须先将前提置于心中(“沉思”)才能被“使用”,以及这对他来说是否有兴趣,这一点并不明确。
一般来说,一个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模型进行实践推理的所有步骤是非常罕见的,比如他举例说“我是人类”,“躺在床上休息是一个好方法”。
这种情况有时会发生,比如他在“干草堆”例子中的情况:想象一位怀孕的妇女决定吃一些维生素食品。
但如果亚里士多德的描述应该用来描述实际的心理过程,那通常会显得非常荒唐。
这段描述的兴趣在于它揭示了每当有意图的行为被执行时就存在的秩序;这个秩序和我在讨论“意向性行为”时所达到的相同。
直到我得出结果之前,我没有意识到它们之间的同一性;因为我的研究起点与亚里士多德的不同,这是自然的,对于一个不同时间写作的人来说也是如此。
在某种程度上,我自己的构建和亚里士多德的一样人为;因为像我所描述的那样,伴随着适当答案的一系列“为什么?”的问题很少会出现。
考虑一个问题“炉子在做什么?”,答案是“烧得很好”,另一个问题是“史密斯在做什么?”,答案是“休息”。关于史密斯的一个平行答案真的不会是“平稳地呼吸”或者可能是“躺在一张床上”吗?有人可能会觉得奇怪的是同样的表达“—在做什么?”会有如此不同的理解方式:这是一个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所说的伴随我们理解日常语言的“极其复杂的隐含惯例”的案例。
而且“休息”很接近于躺在床;这样的描述“支付煤气账单”,当他所做的只是把两张纸交给一个女孩时,可能会让提问者说:“描述一个人的行为是极其复杂的,如果要说清楚其中真正涉及的内容——而且孩子也能给出这样的报告!”同样适用于“准备大屠杀”,这描述了我们的纳粹正在拖金属物体或从抽屉里取出弹药时的行为。
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推理”或我的“为什么?”问题顺序可以被视为一种揭示在这种混乱中有秩序的工具。
现在让我们考虑某人说“如果我这样做,这样会发生,如果那样,其他事情发生;所以我将这样做”的情况。
有三种情况需要考虑。
(a) 这个人没有目的。
例如,让他考虑两种不同的食物;一种富含维生素,另一种富含蛋白质;因此两者都很好(即健康)。
但他没有实践前提:“富含维生素和蛋白质的食物对人有益”;他只是吃自己想吃的,而不考虑这些因素。
现在有人说:“如果你吃这道菜的一部分,你会得到维生素,如果是那道菜,你会得到蛋白质。”然后他说:“好的,我要吃第一道菜的一部分。”
问他为什么会选择那个,他可能会说:“哦,我以为我会摄入一些蛋白质。”
现在这不是“实践推理”的情况。
如果,想着“如果我这样做,这样会发生”,他决定这样做,并因此确定“这样”是他想要的结果,而在此之前这个结果是不确定的,并且“这样”不是为了进一步的目的,那么他根本不是“为了一个目的而推理”。
他完全可以不吃任何东西,或者吃一些非常不适合的食物,而不放弃任何目的。
而且解释“哦,我只是以为我会有一些富含维生素的东西”或“哦,我以为我会吃一些完全不适合的食物”是我们已经熟悉的“我只是以为我会”的延伸形式。
(b) 一个有目的的人,例如只吃健康食品的人,总是面对着只有一种健康的菜肴,认识到这是一种健康的食品后,他会选择它而不是其他。
(c) 同一个人在想吃的时候可以选择不同种类的健康菜肴,并选择其中的一些,但从不选择其他的。
现在他选择哪一个不由他的目的决定;但他不像第一个人那样;虽然他现在决定他想要哪个(让我们说蛋白质或维生素),这之前是未确定的,但他仍然必须在这两者之间做出选择或放弃只吃健康食品的目标。
这个微不足道的情况(c)是远比其他人追求目标时常见的状况的例子。
让某人建造一座房子为例;他的计划可能不决定他是否有滑动窗或平开窗;但在他到达那里时,他必须决定哪种窗户类型合适,否则房子就不会完工。
而且他的计算“如果我选择这个,这样会发生,如果是那个,那样;所以我要这个”是有目的的计算——即完成的房子;即使这两种选择都符合他的计划。
他正在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方案,即使它不是唯一一个符合的方案。
我们现在可以考虑“实践知识”。
想象一下有人指挥一个项目,比如建造一栋他看不见的建筑物,也不接收报告,只是通过下达命令。
他的想象力(显然是一种超凡的能力)取代了普通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会使用的感知能力。
他不像只是考虑如何做事情的人;这样的人可以留下许多未定事项,但这个人必须以正确的方式安排一切。
他对所做的事情的了解是实践知识。
但这“对所做之事的知识”是什么?首先,他可以说房子的样子。
但可能有人会反对说他只能说“如果我的命令被执行,这就是房子的样子”。
但难道他不像是在说“这是—即我的想象力所建议的—如果我所想象的成真的话”?
我闭着眼睛在黑板上写下“我是个傻瓜”。
现在当我说出我写下的内容时,我应该说:“如果我的意图被执行,这就是我正在写的”,而不是简单地说:“这就是我正在写的”吗?
然而,命令可能会被违背,意图也可能未能被执行。
例如,如果粉笔或表面出了问题,导致字迹没有出现,那么那个意图就不会被执行。
而且即使发生了这种情况,我的知识也不会改变。
那么,如果我的知识独立于实际发生的事情,它怎么能是对实际发生的事情的了解呢?有人可能会说这是一种奇怪的知识,即使它所知道的事情并非事实,也仍然是知识!另一方面,塞奥弗拉斯托斯的评论依然有效:“错误在表现中,不在判断中”。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有人会将意愿的真实对象仅仅看作是一个想法,就像威廉·詹姆斯所说。
因为这个想法确实存在;或者如果不存在,那么就没有意愿,也就没有问题。
但实际上我们可以制造一个案例,某人只需说它是那样,就能实现某事,从而尽可能完美地实现了意志行为的理想。
如果有人羡慕我的财产,我说“这是你的!”,从而把它给他。
但当然,这是因为财产是约定俗成的,这才能做到这一点。
但谁说正在发生的事情是在建造一座房子,或者在黑板上写下“我是个傻瓜”?当然,我们所有人都这么做,但为什么呢?我们在世界上注意到许多变化和运动,却没有给予它们类似的描述。
树在风中摇曳;它的叶子的运动就像我在黑板上写字时手的运动一样细微,但我们没有像“她在黑板上写下了‘我是个傻瓜’”这样的描述来挑选一组特定的运动或特定的树的外观。
当然,我们对人类行为有着特殊的兴趣:但我们在这里感兴趣的是什么呢?这不是因为我们对这些分子的运动特别感兴趣——即那些存在于人体中的分子;也不是因为我们对某些物体的运动特别感兴趣——即人体的运动。
我们感兴趣的描述是一种类型,如果我们的“为什么?”这个问题不存在,这种描述就不会存在。
并不是说某些事物,即人类的运动,由于某种未被发现的原因而受到“为什么?”的质疑。同样地,也不是仅仅因为某些粉笔在黑板上的痕迹受到“这是什么意思?”的质疑。我们是对一个词或句子提问“这是什么意思?”;而且任何东西被称为词或句子的描述都不能发生在词语或句子有意义之前。
因此,将某事描述为人的一种行为不能发生在“为什么?”这个问题存在之前,只是作为一种让我们隐约被引导去回答这个问题的表述。
这就是为什么我在第19节没有试图说明为什么某些事情应该受到这个疑问的影响。
为什么我们会说泵柄上下移动是这些人停止走动的过程的一部分?这是因为它是导致这家人中毒的因果链的一部分。
但同样,那个居民乘坐火车到达房子时转动的车轮也是一部分。
为什么泵柄的运动比那个轮子的转动更重要呢?因为它在某种有毒物质进入人体的方式中扮演了角色,而“某种有毒物质进入人体”是我们这里感兴趣的发生事件的描述形式;只有因为我们对此感兴趣,我们才会考虑思考车轮转动在将这个人带到他的命运中的作用。
毕竟,在这些人死亡之外一定还有无数其他的岔路口。
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概念引导我们进行调查,是我们的兴趣的表现,并指引我们的兴趣”(《哲学研究》§570)。
因此,将世界上的某些事情描述为“建造房屋”或“在黑板上写下一句话”是一种使用人类行为概念的描述。
即使像伯沙撒盛宴上出现的墙上文字,或者一座非人为建造的房子,也会因为与我们所创造的东西——文字和房子——的可见相似性而被识别为文字或房子。
47.
因此,有许多直接依赖于我们拥有有意行动描述形式的事件描述。
这很容易被忽视,因为其中一些描述可能是无意的行为。
例如,“冒犯他人”;一个人可以无意这样做,但如果它从未被描述为一种有意的行为,就不存在这样的事情。
“倒贴广告”虽然可能大多是无意的,但它指的是广告,本质上是有意的;同样,如果是清醒状态下进行的“张贴”,则是有意的行为。
或者“倒退”,它可以是有意的也可以是无意的,如果没有发动机的存在,这个概念就不会存在,描述发动机时会涉及意图。
如果我们只关注许多行为既可以是有意的也可以是无意的这一事实,那么认为那些可以被描述为有意或无意的事件属于某一自然类别,而“有意”是一个哲学家必须尝试描述的额外属性,是很自然的。
实际上,“有意”的术语是指事件的一种描述形式。
这种形式的本质通过我们对“为什么?”这个问题的调查结果得以体现。当“为了”或“因为”(在某种意义上)附加到事件的描述上时,通常就会以这种方式描述事件:“因为我感到愉快,所以我滑倒在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