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并不在乎人们是否真的被毒害,和他意识到如果继续做他的日常工作就会导致他们被毒害时感到非常高兴,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不一定伴随着他在表面上的行为或外貌上的任何差异。
他对这一主题的想法可能仅仅体现在他发出的咕哝声的意义差异上,当他意识到水被下毒时发出的咕哝声。
也就是说,当被问及“你为什么用有毒的水补充了房屋的供水?”时,他可能会回答“我根本不在乎”,或者“我很乐意帮忙除掉他们”,如果他有能力说出当时实际发生在他心中的想法作为这两种想法的载体,他可能只需要说他只是咕哝了一声。
这就是“只有你自己才知道你是否有这样那样的意图”这句话中的真相所在。
在某个点上,只有他本人所说的话才是一个标志;在这里有很多关于他真诚度的争议和细致的诊断的空间。
另一方面,如果说这不是他的正常工作,而是毒药制造者雇佣他来抽水,他知道水是有毒的,情况就不同了。
他可以说他不在乎,只想拿到钱;但他通过接受并执行的委托——即使这种委托被认为是隐含的——是要抽有毒的水。
因此,除非他采取措施欺骗雇主(例如,他可以错误地认为自己放入的是解药),否则如果他说“我没有打算抽有毒的水,我只是想抽水并得到报酬”,这样的说法是不可接受的。
所以,虽然我们可以找到一些案例,“只有这个人自己才能说他是否有某种意图”;这些案例进一步受到限制:他不能否认自己有达到目的手段的意图。
所有这些,我认为,有助于解释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644节中所说的:“‘我当时所做的事我不感到羞愧,但我对自己的意图感到羞愧。难道意图不也体现在我的行为中吗?什么使我感到羞愧?整个事件的历史。’”
并且,在我们引入的限定背景下,我们可以概括地说:“粗略地说,一个人意图去做他所做的事。”
当然,这说得非常粗略。
然而,正确表述这一点是为了反对一种荒谬的观点:即一个人的意图只是通过对他的目标的描述来界定的。
问题出现了:我们所描述的那个人的意图有什么兴趣呢?显然这不是伦理或法律上的兴趣;如果他说的是真话,那也不会使他从谋杀的罪责中解脱出来!我们只是对我们所描述的人的真相感兴趣。
这里,维特根斯坦再次说了相关的话,在他关于“我打算”的讨论中:“为什么我要告诉他我的意图,而不仅仅是告诉他我做了什么?因为我想要告诉他一些关于我自己,超越了那个时刻发生的事情的信息。当我告诉他我打算做什么时,我向他揭示了我自己的某些方面。——不是基于自我观察,而是作为一种回应(也可以称之为直觉)。”
(《哲学研究》,第659节)
维特根斯坦大概是在思考对“那时”的记忆的回应或反应;在我们的兴趣背景下,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对我们的特殊问题“为什么?”的回应。
现在让我们回到我们在第23节末尾提出的问题:我们应该说那个故意移动手臂、操作水泵、补充水源、毒害居民的人正在执行四个动作还是只有一个动作?我们想象中的对“为什么?”的回答表明这四个描述形成了一系列,A—B—C—D,在这个系列中每个描述都被引入为依赖于前一个描述,尽管独立于后一个描述。
那么B是A的描述,C是B的描述,以此类推吗?如果不是这样的话,这意味着我们可以看到“他在操作水泵”是对这里同样描述为“他在上下移动手臂”的另一种描述——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验证后者的东西也验证了前者。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说有四个动作,我们会发现B在这里唯一包含的动作就是A;以此类推。
只是,A成为B所需的环境比A仅仅是A所需的更多;A成为D所需的环境比A成为B所需的更多。
但是这些环境不需要包括那个被称为做A、B、C、D的人的任何特别近期的行为(虽然我们为了当前的目的将其累积为毒药,我们可以假设一次抽水就足够了)。
简而言之,唯一在争议中的明确动作就是这个A。
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手指绕着水泵把手上下移动手臂就是在操作水泵;在这些情况下,就是在补充房屋的供水;在这些情况下,就是在毒害家庭。
所以有一个动作,有四个描述,每个描述都依赖于更广泛的环境,并且每个描述都与下一个描述作为手段到目的的关系相关联;这意味着我们可以同样好地说有四个相应的意图,或者一个意图——这是我们在这个系列中引入的最后一个术语。
通过使其成为迄今为止引入的最后一个术语,我们赋予它成为该行为在其他描述中所具有的意图的特征。
因此,当我们谈论四个意图时,我们指的是行为在四种描述中所具有的意向性特征;但是当我们谈论一个意图时,我们指的是这个系列中最后给出的意图,这个意图是行为在其其他描述中所具有的意图,这个意图可以说吞没了系列早期成员所具有的先前意图。
这种“吞没”的标志是,给D作为回答“为什么?”关于A的问题并不是错误的;A以B为意图并不意味着D只是间接地是A的意图,就像如果我按压某物,而某物又按压墙壁,我只间接地按压墙壁。
如果D作为回答“为什么?”关于A的问题,B和C可以在回答“如何?”的问题时出现。
当术语以这种方式相关时,它们构成了一系列手段,其最后一项仅仅因为被指定为最后一项就被暂时视为目的。
落在系列A—D之外的术语可能是另一个系列的术语,其中包含A、B、C的一些成员:例如,如果这个人通过水泵的点击声打出《天佑女王》的节奏。
他上下移动手臂的意图——这样做是为了打出那个节奏——并没有被D的意图“吞没”(打出那个节奏并不是他抽水的方式);这一点的标志是,如果回答“你为什么上下移动手臂?”的答案是“为了打出《天佑女王》的节奏”,那么关于这个动作的“为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不会导向D。另一种被称为“吞没”的含义是,我们在A和D之间放置多少个中间项并不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在想象的情境中,我们并没有插入“让水流过管道”的中间项,尽管如果有人询问其原因,这个中间项本应出现在序列之中。
27.
内心意图的行为是否有一个存在的空间?我想,那个我所设想的人,当他说道:“我只是在做我的日常工作”,可能会在活动的某个阶段以现在时对自己应用这一公式。
然而,如果他这样做,我们会注意到一个立即出现的问题:他是出于什么意图这样做的?这个问题总是会出现在任何有意为之作为“意图行为”的事情上。
在这种情况下,答案可能是:“这样我就不用考虑自己站在哪一边了。”
因此,这种内心的执行并没有确保你可能认为的结果,即这个人抽水的行为只是在做他的日常工作;它本身是一个新的行为,就像在泵上敲打出《天佑女王》的节奏一样。
事实上,只有当“我只是在做我的日常工作”这一想法是自发的而不是故意的时候,它的出现才在某种程度上有意义地回答这个人的真实意图是什么。
而当它是自发的,它就受到同样测试真实性的标准约束,正如我们看到的,这些标准适用于事后给出的相同形式的解释性话语;并且假设它通过了所有相同的外部测试,它就会受到同样的最终判定:“归根结底,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这是否是你的意图”;这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某个时刻说“这是我的意图”,而其他人无法对此做出任何补充来确定此事。
(这并不意味着当他说“这是我的意图”时,他在展示一种只能由他自己知道的知识。
也就是说,“知道”在这里仅仅意味着“能够说”。
除非我们设想一种情况,其中可以说:他认为这是他的意图,但后来变得清楚,他被欺骗了。
)唯一的新可能性可能是通过说出一些明显真诚的反应来引发一些东西,比如(给出粗略的例子):“那么,你大概不会对听闻毒药已经失效而感兴趣吧”;或者“那么,你也不会声称分享一大笔想要奖励阴谋者的钱了”。
当然,这类事情在文学作品中是一种常见的揭露伪装的方式——例如,那个假装耳聋却清楚听到不该听的东西的人——在生活中,伪装无疑会被熟练的心理侦探识破。
但到了某个程度,心理侦探的技能没有自己的成功标准。
毕竟,探询的问题可能会导致一个人假装新的东西,而不是揭示已经存在的事实。
所以也许不能从侦探的结论中得出关于完全可简单验证的事实的具体推断。
一个人可能会觉得结论是对的;给出结论的人具有“洞察力”。
但是,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哲学研究》,第128页)这里的后果是弥散性的。
“你所持有的态度差异”将是弥散性的后果;或者如果你希望“后果”意味着“推断”,那么你期望这个人以后与其他人的关系中的微妙变化;他与他们的气氛,以及类似的事情。
我们可以想象一种意图,虽然完全是内在的,却能改变某些事物的整体特征。
一个轻蔑的想法可能进入一个人的脑海,使他对某人在特定场合下的礼貌和友爱行为只带有讽刺意味,而没有任何外在的表现(因为也许他不敢表现出任何外在的迹象)。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不需要有任何特定的历史或后果,使得外部观察者可以将这种形式的爱视为带有讽刺意味;因为就历史而言,总能找到令人轻蔑的事物,而无需特别的故事导致这次的轻蔑;之后他可能会改变主意,将这一事件视为一次奇怪的偏差,并永远不会将其发展为未来的事件。
假设他脑海中的想法是“你这个愚蠢的小傻瓜!”这里同样,仅仅想到这些话是不够的。
他必须真正地意味着它们。
这再次表明,你不能把任何表现(即使是内在的表现)本身看作是一种意图行为;因为如果你描述一个表现,它发生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意图的存在;例如,话语可能出现在某人脑海中而不带有真正的意图。
因此,意图从来不是头脑中的表现,尽管在某些事情上,头脑中认真对待的表现可能会对正确描述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例如,在拥抱某人时。
但这些问题必然涉及某种外在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的“意义”。
28.
我们现在必须更仔细地审视在这个调查中不断出现的公式:“无观察而知”。
它最初应用于肢体位置和某些运动,例如入睡时的肌肉痉挛。
通常不可能找到任何表明你的腿弯曲的东西。
确实,可能是因为你有感觉,所以你知道这一点;但这并不意味着你知道它是通过识别你所拥有的感觉而得知的。
在外感方面,通常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
我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说他看到一个人站在某个地方,或者听到有人走动,或者感觉到一只昆虫爬在他身上,至少可以问问他是否误判了外观、声音或感觉;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这样说:看,这不是你看到的样子吗?并再现他可能说:“是的,那就是,或者可能是,我看到的,我承认我不能确定更多了”的视觉效果;对于声音或感觉也是一样。
但是,例如,关于肢体的位置,它与外部感官不同。
如果一个人说他的腿弯曲了,而实际上它正直地躺着,那就不正确地说他错误地判断了一个内感官的外观,以为那是他的腿弯曲的样子,而实际上出现在他面前的是他的腿伸展的状态。
(这个话题当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值得更详细的讨论;然而,在这里这样的讨论是不合适的)。
考虑到这一点,假设它是正确的,这就足以证明通常情况下,人们并不是通过“观察”来了解肢体的位置或动作的。
然而,在探讨意向性行为时,我已经广泛使用了这个公式,读者很可能会想到以下反对意见:“无观察而知”可能是了解肢体位置和动作的一个合理公式,但你已经将所有意向性行为都归入了这个概念之下。
例如,一个人可能有意将墙刷成黄色。
但合理地说,一个人“无观察而知”自己正在将墙刷成黄色吗?类似的,对于各种各样的行为:任何超出身体动作之外的方面描述的行为。
我的回答是,意图的主题可能是基于观察、推断、传闻、迷信或任何知识或意见所基于的一切事项上的知识或意见;或者再次是没有任何基础的意见。
当有关于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情的知识或意见存在时——例如Z,如果一个人做了某些事情,例如ABC,那么有可能在做ABC时就有意去做Z;如果情况是知识或者是正确的意见,那么做或导致Z就是一种有意的行为,而且不是通过观察得知的;或者在观察、推断等过程中得知Z实际上正在发生,那么这种知识就不是一个人对自己的意向行为所具有的知识。28. 我所说的一个人对其意向性行为的知识是指这样一种知识:如果有人被问到例如“你为什么摇铃?”而回答说“天哪!我不知道自己在摇铃!”时,就会否认这种知识。这很困难。假设我去窗边打开窗户。听到我动作的人喊道:“你在干什么发出那种声音?”我回答:“我在开窗户。”我一直称这样的陈述为知识;并且正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说的话是真的——我确实打开了窗户;这意味着窗户是通过从我口中说出这些话的身体的动作被打开的。但我并不是这样说的:“让我看看,这个身体在做什么?哦,对!是在开窗户。”或者甚至像这样:“让我看看,我的动作在做什么?是在开窗户。”要明白这一点,如果不已显而易见,可以对比以下情况:我打开窗户,它聚焦了一束光线在墙上。一个看不到我但能看到墙的人会问:“你在干什么让那束光出现在墙上?”我会回答:“啊,是开窗户导致的。”或者说:“当正午阳光普照时,只要打开那扇窗户,这种情况总是会发生。”
然而,困难在于:除了以某种方式做出某种动作外,打开窗户还能是什么呢?在这种情况下,知道你在开窗户除了知道这是正在发生的事情还能是什么呢?那么,如果有两种知识,其中一种我称之为对自己意向性行为的知识,另一种是我观察到发生了什么的知识,那么是否必须有两种不同的对象呢?如何能谈论对完全相同的东西的两种不同知识呢?这不是两种对同一事物的不同描述都被知道的情况,就像我们知道某物是红色的并且是有颜色的一样;在这里,描述“开窗户”是一样的,无论它是通过观察得知还是作为自己的意向性行为得知。
我认为正是这个问题的难度使得一些人说我们所知的意向性行为只是意图,或者可能还有身体的动作;其余的是通过观察得知的结果,这也是在意图中所希望的。但这是一种疯狂的说法;因为“意愿”的唯一意义对我来说是当我盯着某物并希望它移动时的那种意义。人们有时说可以通过意志力使手臂移动,而不能使火柴盒移动;但如果他们意思是“意愿火柴盒移动,它就不会动”,答案是“如果我意愿我的手臂那样移动,它也不会动”;如果他们意思是“我可以移动我的手臂但不能移动火柴盒”,答案是“我可以移动火柴盒——没什么比这更容易了”。
他对这一主题的想法可能仅仅体现在他发出的咕哝声的意义差异上,当他意识到水被下毒时发出的咕哝声。
也就是说,当被问及“你为什么用有毒的水补充了房屋的供水?”时,他可能会回答“我根本不在乎”,或者“我很乐意帮忙除掉他们”,如果他有能力说出当时实际发生在他心中的想法作为这两种想法的载体,他可能只需要说他只是咕哝了一声。
这就是“只有你自己才知道你是否有这样那样的意图”这句话中的真相所在。
在某个点上,只有他本人所说的话才是一个标志;在这里有很多关于他真诚度的争议和细致的诊断的空间。
另一方面,如果说这不是他的正常工作,而是毒药制造者雇佣他来抽水,他知道水是有毒的,情况就不同了。
他可以说他不在乎,只想拿到钱;但他通过接受并执行的委托——即使这种委托被认为是隐含的——是要抽有毒的水。
因此,除非他采取措施欺骗雇主(例如,他可以错误地认为自己放入的是解药),否则如果他说“我没有打算抽有毒的水,我只是想抽水并得到报酬”,这样的说法是不可接受的。
所以,虽然我们可以找到一些案例,“只有这个人自己才能说他是否有某种意图”;这些案例进一步受到限制:他不能否认自己有达到目的手段的意图。
所有这些,我认为,有助于解释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644节中所说的:“‘我当时所做的事我不感到羞愧,但我对自己的意图感到羞愧。难道意图不也体现在我的行为中吗?什么使我感到羞愧?整个事件的历史。’”
并且,在我们引入的限定背景下,我们可以概括地说:“粗略地说,一个人意图去做他所做的事。”
当然,这说得非常粗略。
然而,正确表述这一点是为了反对一种荒谬的观点:即一个人的意图只是通过对他的目标的描述来界定的。
问题出现了:我们所描述的那个人的意图有什么兴趣呢?显然这不是伦理或法律上的兴趣;如果他说的是真话,那也不会使他从谋杀的罪责中解脱出来!我们只是对我们所描述的人的真相感兴趣。
这里,维特根斯坦再次说了相关的话,在他关于“我打算”的讨论中:“为什么我要告诉他我的意图,而不仅仅是告诉他我做了什么?因为我想要告诉他一些关于我自己,超越了那个时刻发生的事情的信息。当我告诉他我打算做什么时,我向他揭示了我自己的某些方面。——不是基于自我观察,而是作为一种回应(也可以称之为直觉)。”
(《哲学研究》,第659节)
维特根斯坦大概是在思考对“那时”的记忆的回应或反应;在我们的兴趣背景下,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对我们的特殊问题“为什么?”的回应。
现在让我们回到我们在第23节末尾提出的问题:我们应该说那个故意移动手臂、操作水泵、补充水源、毒害居民的人正在执行四个动作还是只有一个动作?我们想象中的对“为什么?”的回答表明这四个描述形成了一系列,A—B—C—D,在这个系列中每个描述都被引入为依赖于前一个描述,尽管独立于后一个描述。
那么B是A的描述,C是B的描述,以此类推吗?如果不是这样的话,这意味着我们可以看到“他在操作水泵”是对这里同样描述为“他在上下移动手臂”的另一种描述——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验证后者的东西也验证了前者。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说有四个动作,我们会发现B在这里唯一包含的动作就是A;以此类推。
只是,A成为B所需的环境比A仅仅是A所需的更多;A成为D所需的环境比A成为B所需的更多。
但是这些环境不需要包括那个被称为做A、B、C、D的人的任何特别近期的行为(虽然我们为了当前的目的将其累积为毒药,我们可以假设一次抽水就足够了)。
简而言之,唯一在争议中的明确动作就是这个A。
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手指绕着水泵把手上下移动手臂就是在操作水泵;在这些情况下,就是在补充房屋的供水;在这些情况下,就是在毒害家庭。
所以有一个动作,有四个描述,每个描述都依赖于更广泛的环境,并且每个描述都与下一个描述作为手段到目的的关系相关联;这意味着我们可以同样好地说有四个相应的意图,或者一个意图——这是我们在这个系列中引入的最后一个术语。
通过使其成为迄今为止引入的最后一个术语,我们赋予它成为该行为在其他描述中所具有的意图的特征。
因此,当我们谈论四个意图时,我们指的是行为在四种描述中所具有的意向性特征;但是当我们谈论一个意图时,我们指的是这个系列中最后给出的意图,这个意图是行为在其其他描述中所具有的意图,这个意图可以说吞没了系列早期成员所具有的先前意图。
这种“吞没”的标志是,给D作为回答“为什么?”关于A的问题并不是错误的;A以B为意图并不意味着D只是间接地是A的意图,就像如果我按压某物,而某物又按压墙壁,我只间接地按压墙壁。
如果D作为回答“为什么?”关于A的问题,B和C可以在回答“如何?”的问题时出现。
当术语以这种方式相关时,它们构成了一系列手段,其最后一项仅仅因为被指定为最后一项就被暂时视为目的。
落在系列A—D之外的术语可能是另一个系列的术语,其中包含A、B、C的一些成员:例如,如果这个人通过水泵的点击声打出《天佑女王》的节奏。
他上下移动手臂的意图——这样做是为了打出那个节奏——并没有被D的意图“吞没”(打出那个节奏并不是他抽水的方式);这一点的标志是,如果回答“你为什么上下移动手臂?”的答案是“为了打出《天佑女王》的节奏”,那么关于这个动作的“为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不会导向D。另一种被称为“吞没”的含义是,我们在A和D之间放置多少个中间项并不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在想象的情境中,我们并没有插入“让水流过管道”的中间项,尽管如果有人询问其原因,这个中间项本应出现在序列之中。
27.
内心意图的行为是否有一个存在的空间?我想,那个我所设想的人,当他说道:“我只是在做我的日常工作”,可能会在活动的某个阶段以现在时对自己应用这一公式。
然而,如果他这样做,我们会注意到一个立即出现的问题:他是出于什么意图这样做的?这个问题总是会出现在任何有意为之作为“意图行为”的事情上。
在这种情况下,答案可能是:“这样我就不用考虑自己站在哪一边了。”
因此,这种内心的执行并没有确保你可能认为的结果,即这个人抽水的行为只是在做他的日常工作;它本身是一个新的行为,就像在泵上敲打出《天佑女王》的节奏一样。
事实上,只有当“我只是在做我的日常工作”这一想法是自发的而不是故意的时候,它的出现才在某种程度上有意义地回答这个人的真实意图是什么。
而当它是自发的,它就受到同样测试真实性的标准约束,正如我们看到的,这些标准适用于事后给出的相同形式的解释性话语;并且假设它通过了所有相同的外部测试,它就会受到同样的最终判定:“归根结底,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这是否是你的意图”;这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某个时刻说“这是我的意图”,而其他人无法对此做出任何补充来确定此事。
(这并不意味着当他说“这是我的意图”时,他在展示一种只能由他自己知道的知识。
也就是说,“知道”在这里仅仅意味着“能够说”。
除非我们设想一种情况,其中可以说:他认为这是他的意图,但后来变得清楚,他被欺骗了。
)唯一的新可能性可能是通过说出一些明显真诚的反应来引发一些东西,比如(给出粗略的例子):“那么,你大概不会对听闻毒药已经失效而感兴趣吧”;或者“那么,你也不会声称分享一大笔想要奖励阴谋者的钱了”。
当然,这类事情在文学作品中是一种常见的揭露伪装的方式——例如,那个假装耳聋却清楚听到不该听的东西的人——在生活中,伪装无疑会被熟练的心理侦探识破。
但到了某个程度,心理侦探的技能没有自己的成功标准。
毕竟,探询的问题可能会导致一个人假装新的东西,而不是揭示已经存在的事实。
所以也许不能从侦探的结论中得出关于完全可简单验证的事实的具体推断。
一个人可能会觉得结论是对的;给出结论的人具有“洞察力”。
但是,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哲学研究》,第128页)这里的后果是弥散性的。
“你所持有的态度差异”将是弥散性的后果;或者如果你希望“后果”意味着“推断”,那么你期望这个人以后与其他人的关系中的微妙变化;他与他们的气氛,以及类似的事情。
我们可以想象一种意图,虽然完全是内在的,却能改变某些事物的整体特征。
一个轻蔑的想法可能进入一个人的脑海,使他对某人在特定场合下的礼貌和友爱行为只带有讽刺意味,而没有任何外在的表现(因为也许他不敢表现出任何外在的迹象)。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不需要有任何特定的历史或后果,使得外部观察者可以将这种形式的爱视为带有讽刺意味;因为就历史而言,总能找到令人轻蔑的事物,而无需特别的故事导致这次的轻蔑;之后他可能会改变主意,将这一事件视为一次奇怪的偏差,并永远不会将其发展为未来的事件。
假设他脑海中的想法是“你这个愚蠢的小傻瓜!”这里同样,仅仅想到这些话是不够的。
他必须真正地意味着它们。
这再次表明,你不能把任何表现(即使是内在的表现)本身看作是一种意图行为;因为如果你描述一个表现,它发生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意图的存在;例如,话语可能出现在某人脑海中而不带有真正的意图。
因此,意图从来不是头脑中的表现,尽管在某些事情上,头脑中认真对待的表现可能会对正确描述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例如,在拥抱某人时。
但这些问题必然涉及某种外在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的“意义”。
28.
我们现在必须更仔细地审视在这个调查中不断出现的公式:“无观察而知”。
它最初应用于肢体位置和某些运动,例如入睡时的肌肉痉挛。
通常不可能找到任何表明你的腿弯曲的东西。
确实,可能是因为你有感觉,所以你知道这一点;但这并不意味着你知道它是通过识别你所拥有的感觉而得知的。
在外感方面,通常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
我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说他看到一个人站在某个地方,或者听到有人走动,或者感觉到一只昆虫爬在他身上,至少可以问问他是否误判了外观、声音或感觉;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这样说:看,这不是你看到的样子吗?并再现他可能说:“是的,那就是,或者可能是,我看到的,我承认我不能确定更多了”的视觉效果;对于声音或感觉也是一样。
但是,例如,关于肢体的位置,它与外部感官不同。
如果一个人说他的腿弯曲了,而实际上它正直地躺着,那就不正确地说他错误地判断了一个内感官的外观,以为那是他的腿弯曲的样子,而实际上出现在他面前的是他的腿伸展的状态。
(这个话题当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值得更详细的讨论;然而,在这里这样的讨论是不合适的)。
考虑到这一点,假设它是正确的,这就足以证明通常情况下,人们并不是通过“观察”来了解肢体的位置或动作的。
然而,在探讨意向性行为时,我已经广泛使用了这个公式,读者很可能会想到以下反对意见:“无观察而知”可能是了解肢体位置和动作的一个合理公式,但你已经将所有意向性行为都归入了这个概念之下。
例如,一个人可能有意将墙刷成黄色。
但合理地说,一个人“无观察而知”自己正在将墙刷成黄色吗?类似的,对于各种各样的行为:任何超出身体动作之外的方面描述的行为。
我的回答是,意图的主题可能是基于观察、推断、传闻、迷信或任何知识或意见所基于的一切事项上的知识或意见;或者再次是没有任何基础的意见。
当有关于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情的知识或意见存在时——例如Z,如果一个人做了某些事情,例如ABC,那么有可能在做ABC时就有意去做Z;如果情况是知识或者是正确的意见,那么做或导致Z就是一种有意的行为,而且不是通过观察得知的;或者在观察、推断等过程中得知Z实际上正在发生,那么这种知识就不是一个人对自己的意向行为所具有的知识。28. 我所说的一个人对其意向性行为的知识是指这样一种知识:如果有人被问到例如“你为什么摇铃?”而回答说“天哪!我不知道自己在摇铃!”时,就会否认这种知识。这很困难。假设我去窗边打开窗户。听到我动作的人喊道:“你在干什么发出那种声音?”我回答:“我在开窗户。”我一直称这样的陈述为知识;并且正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说的话是真的——我确实打开了窗户;这意味着窗户是通过从我口中说出这些话的身体的动作被打开的。但我并不是这样说的:“让我看看,这个身体在做什么?哦,对!是在开窗户。”或者甚至像这样:“让我看看,我的动作在做什么?是在开窗户。”要明白这一点,如果不已显而易见,可以对比以下情况:我打开窗户,它聚焦了一束光线在墙上。一个看不到我但能看到墙的人会问:“你在干什么让那束光出现在墙上?”我会回答:“啊,是开窗户导致的。”或者说:“当正午阳光普照时,只要打开那扇窗户,这种情况总是会发生。”
然而,困难在于:除了以某种方式做出某种动作外,打开窗户还能是什么呢?在这种情况下,知道你在开窗户除了知道这是正在发生的事情还能是什么呢?那么,如果有两种知识,其中一种我称之为对自己意向性行为的知识,另一种是我观察到发生了什么的知识,那么是否必须有两种不同的对象呢?如何能谈论对完全相同的东西的两种不同知识呢?这不是两种对同一事物的不同描述都被知道的情况,就像我们知道某物是红色的并且是有颜色的一样;在这里,描述“开窗户”是一样的,无论它是通过观察得知还是作为自己的意向性行为得知。
我认为正是这个问题的难度使得一些人说我们所知的意向性行为只是意图,或者可能还有身体的动作;其余的是通过观察得知的结果,这也是在意图中所希望的。但这是一种疯狂的说法;因为“意愿”的唯一意义对我来说是当我盯着某物并希望它移动时的那种意义。人们有时说可以通过意志力使手臂移动,而不能使火柴盒移动;但如果他们意思是“意愿火柴盒移动,它就不会动”,答案是“如果我意愿我的手臂那样移动,它也不会动”;如果他们意思是“我可以移动我的手臂但不能移动火柴盒”,答案是“我可以移动火柴盒——没什么比这更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