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举出许多类似的例子;例如,在非洲。
因此,人类的种族并不足够独特到不能在同一个国家共存而不融合的程度;而缺乏融合通常是我们用来判断物种特异性的最佳标准。
我们的博物学家一旦注意到所有种族的独特特征都具有高度变异性,也会感到极大的困扰。
这一事实对每一个第一次看到巴西进口的非洲奴隶的人来说都很明显。
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波利尼西亚人和其他许多种族。
可能很难找到任何一个被认为是种族特有且恒定的特征。
即使在同一部落内,野蛮人也远不如人们常说的那样性格统一。
霍屯督妇女表现出某些特点,比任何其他种族都更为显著,但这些特点并非始终存在。
在不同的美洲部落中,肤色和毛发的浓密程度有很大差异;在非洲的黑人中,肤色有一定的差异,面部特征的形状则有很大的差异。
某些种族的头骨形状变化很大(17.例如,关于美洲和澳大利亚的土著居民,赫胥黎教授(Huxley)指出(《国际史前考古学大会记录》,1868年,第105页),许多南德意志人和瑞士人的头骨“与鞑靼人的头骨一样短而宽”,等等);其他特征也是如此。
现在,所有的博物学家都通过惨痛的经验了解到,试图依靠不稳定的特征来定义物种是多么鲁莽。
然而,反对将人类的种族视为不同物种的最有力的论据之一是,它们彼此之间逐渐过渡,独立地在许多情况下,就我们所能判断的而言,并没有交配。
人类比任何其他动物都更仔细地被研究过,然而在有能力的评判者之间,关于他应该被归为单一的物种还是种族,或者两个(维雷伊),三个(雅克奎诺),四个(康德),五个(布卢门巴赫),六个(布丰),七个(亨特),八个(阿加西),十一个(皮克林),十五个(伯里·圣文森特),十六个(德斯莫兰),二十二个(莫顿),六十个(克劳福德),或者如伯克所说的六十三个,存在最大的分歧。
(18.参见Waitz,《人类学导论》,英文版,1863年,第198-208页、第227页。我从H.塔特尔的《物理人的起源和古老性》一书中引用了上述部分陈述,波士顿,1866年,第35页。)
这种判断的多样性并不能证明种族不应该被列为物种,但它表明它们彼此渐变,几乎不可能发现它们之间的明确区别特征。
每个博物学家如果不幸需要描述一组高度变异的有机体,都会遇到类似人类的情况(我根据经验这样说);如果他谨慎的话,最终会将所有渐变的形式归为一个物种,因为他会对自己说,他无权给那些无法定义的对象命名。
这种情况出现在包括人类在内的那个目中,即某些猴子属中;而在其他属中,如长尾猴属(Cercopithecus),大多数物种都可以确定无疑。
在美国的僧帽猴属(Cebus)中,一些博物学家将其视为物种,而另一些则视为仅仅是地理上的亚种。
现在,如果从南美洲各地收集大量Cebus标本,并且发现目前看起来是不同物种的形式之间实际上以紧密的步骤渐变,它们通常会被视为仅仅是一些变种或亚种;大多数博物学家对人类的种族也是这样处理的。
然而,必须承认的是,至少在植物界中有一些形式,我们无法避免将其命名为物种,但它们通过无数的渐变联系在一起,与杂交无关。
一些博物学家最近使用了“亚种”这个术语来指代那些拥有许多真正物种特征但不值得给予如此高等级的形式。
现在,如果我们反思上面给出的那些强有力的论据,为了提升人类种族的地位到物种的高度,以及在另一方面定义它们时不可克服的困难,似乎在这里使用“亚种”这个术语是适当的。
但由于长期的习惯,“种族”这个术语或许总是会被使用。
术语的选择只有在尽可能使用相同的术语来表示相同程度的差异时才是重要的。
不幸的是,这很少能做到:因为较大的属通常包括密切相关的形式,这些形式只能以很大的难度区分开来,而同一科中的较小属却包括完全不同的形式,但所有这些都必须同等被视为物种。
同样,同一较大属内的物种彼此之间的相似程度也不尽相同:相反,其中一些物种通常可以围绕其他物种形成小群,就像卫星围绕行星一样。
(20.《物种起源》,第5版,第68页。)
近年来,人类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物种组成的这个问题已经被人类学家广泛讨论,他们分为单源论者和多源论者两派。
那些不承认进化原理的人必须认为物种是单独创造出来的,或者以某种方式作为不同的实体;他们必须决定哪些人类形式应该被视为物种,这取决于他们通常用于对其他有机体进行分类的方法的类比。
但是,在对“物种”这个术语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之前,这个问题是不可能解决的;而且这个定义不能包含像创造行为这样的不确定因素。
我们也可以尝试不加定义地决定一定数量的房屋是否应该被称为村庄、城镇或城市。
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了这种困难的一个实例,那就是对许多密切相关的哺乳动物、鸟类、昆虫和植物是否应该被归为物种或地理亚种的无休止的疑问;并且这种疑问也适用于许多距离最近大陆有一定距离的岛屿上的产物。
另一方面,那些承认进化原理的博物学家,现在大多数新兴学者也承认这一点,他们会毫不犹豫地认为所有的人类种族都是从一个原始种族演变而来的;无论他们是否认为有必要将这些种族称为不同的物种,以表达它们之间的差异程度。
(21.参见赫胥黎教授在《双周评论》1865年第275页上的论述。)
对于我们的家养动物来说,关于各种品种是否来源于一个或多个物种的问题有所不同。
虽然可以承认所有品种以及同一属内的所有自然物种都源自同一个原始种类,但讨论所有狗的家养品种是否自某个物种首次被人类驯化以来才获得了当前的差异程度,或者它们是否继承了一些特性,这些特性已经存在于自然界中分化了的不同物种之中,仍然是有意义的。
对于人类来说,这个问题不会出现,因为他不能被认为是在某一特定时期被驯化的。
在人类种族从共同祖先分离的早期阶段,种族之间的差异和数量必定很小;因此,就它们的区别特征而言,当时它们作为不同物种的地位比现在所谓的种族更低。然而,物种这一术语是如此武断,以至于这些早期的人群或许会被一些博物学家归为不同的物种,如果它们之间的差异虽然极其细微,但却比现在更为恒定,并且没有逐渐过渡的话。
不过,也有可能——尽管可能性不大——人类的早期祖先可能曾经在特征上分化得相当明显,直到彼此之间比任何现存的人种更加不同;但随后,正如沃格特(Vogt)所提出的(22. 《人类讲稿》,英文版,1864年,第468页),它们的特征又趋于一致。
当人类选择两个不同物种的后代用于相同目的时,有时会诱导出相当大的趋同性,至少就外貌而言是这样。
这一点已经在改良后的猪种中得到了证明,这些猪种源自两种不同的物种(如von Nathusius所述,23. 《猪的品种》,1860年,第46页;《关于猪头的研究》,1864年,第104页)。牛的改良品种也有类似的情况,但不如猪那么明显。
一位伟大的解剖学家Gratiolet认为,人形猿并不构成一个自然的亚组;相反,猩猩是一种高度发展的长臂猿或松鼠猴,黑猩猩是一种高度发展的猕猴,大猩猩则是一种高度发展的绿猴。
如果接受这个结论,它几乎完全基于脑部特征,我们就会发现,在外部特征上至少存在趋同的现象,因为人形猿在许多方面确实比其他猿类更相似。
所有类比上的相似性,比如鲸鱼像鱼,都可以被看作是趋同的例子;但这术语从未被应用于表层和适应性的相似性。
然而,认为广泛不同的生物的改良后代在许多结构特征上表现出紧密的相似性,这是非常鲁莽的。
晶体的形式由分子力单独决定,因此不同物质有时呈现出相同的形式并不奇怪;但在有机体中,我们应该记住每个形式都依赖于无数复杂的相互关系,即变化,这些变化的原因太过复杂而无法追踪——取决于保存下来的变化的性质,这取决于物理条件,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竞争的周围生物——最后,继承(本身是一个波动的因素)来自无数祖先,所有这些祖先都通过同样复杂的相互关系决定了它们的形式。
看起来难以置信的是,如果两个有机体有所不同,其改良后的后代以后会如此紧密地趋同,以至于在整体组织上接近同一性。
对于上述提到的趋同的猪种来说,根据von Nathusius的说法,它们颅骨的一些骨头仍然清楚地保留了来自两种原始类型的证据。
如果人类种族真的像一些博物学家所假设的那样,是从两种或多个人种分化而来的,这两种或多个人种彼此之间就像猩猩与大猩猩一样不同,那么可以肯定的是,在人类现有的结构中仍能发现明显的骨骼结构差异。
尽管现存的人种在许多方面有所不同,如肤色、毛发、头骨形状、身体比例等,但如果考虑整个人体结构,会发现它们在许多点上紧密相似。
其中许多相似之处要么无关紧要,要么具有奇特的性质,因此极不可能是独立获得的,而是由原始上不同的物种或种族继承下来的。
同样的观点对不同人种之间众多的心理相似点也同样适用,甚至更为有力。
美洲土著、黑人和欧洲人作为三种人种,他们在思维上彼此之间差异很大;然而,当我与贝格尔号上的火地岛土著一起生活时,我不断注意到他们性格中的许多小特点,表明他们的思维方式与我们的多么相似;与我有一次亲密接触的纯血统黑人也是如此。
那些阅读泰勒先生和卢布克爵士有趣著作的人(24. 泰勒的《人类早期史》,1865年;关于手势语言,见第54页;卢布克的《史前时代》,第二版,1869年)很难不深刻感受到所有种族的人在品味、气质和习惯上是多么的相似。
这可以从他们对跳舞、粗陋音乐、表演、绘画、纹身以及装饰自己的共同兴趣中看出;从他们对手势语言的理解、面部表情的一致性,以及在情绪激动时发出相同的无言呼喊中可以看出。
这种相似性,或者说更确切地说是一致性,在与不同猴子种类的表达和叫声对比时显得尤为突出。
有很好的证据表明,射箭的技术并非从人类的共同祖先那里流传下来,但正如威斯特罗普(Westropp)和尼尔森(Nilsson)所指出的(25. 《工具的类比形式》,载于《人类学学会会刊》由H.M.威斯特罗普编辑;《斯堪的纳维亚原始居民》,英译本,由J.卢布克爵士编辑,1868年,第104页),从世界最遥远地区带来的石箭头,无论制造时期多么久远,几乎都是相同的;而这一事实只能用各种族拥有类似的创造或智力能力来解释。
考古学家们也观察到了类似的现象(26. 威斯特罗普《关于巨石圈》,《民族学学会期刊》,载于《科学意见》,1869年6月2日,第3页),关于某些广泛流行的装饰品,如之字形图案等;以及关于各种简单信仰和习俗,如在巨石结构下埋葬死者。
我记得在南美(27. 《考察日记:贝格尔号之旅》,第46页)观察到,那里和其他世界上许多地方一样,人们通常会选择高高的山峰顶部,堆起石头,要么是为了纪念某个重要事件,要么是为了埋葬死者。
现在,博物学家们如果观察到两种或多种家养品种,或者近缘自然形态之间在习性、品味和气质上的许多小细节上的密切一致性,就会利用这一事实作为它们源于共同祖先的证据,因此所有这些都应该归为同一物种。
同样的论点也可以有力地应用于人种。
由于许多微不足道且无关紧要的人种在身体结构和心理能力上的相似性不可能是独立获得的,所以它们一定是从具有这些相同特征的祖先那里继承来的。
这样我们就能对人类早期状态有所了解,那时的人类还没有逐步散布到地球表面的各个角落。
人类向海路隔绝的地区扩散无疑早于各人种特征的重大分化;否则我们会在不同的大陆上遇到相同的种族,而这种情况从未发生过。
卢布克爵士在比较世界各地野蛮人的技艺后,指出了人类离开其原始出生地时还不知道的一些技艺;因为一旦学会了就不会忘记。
(28. 《史前时代》,1869年,第574页)他由此表明,“矛,不过是刀尖的发展,棍棒,不过是长锤子,是唯一留下的东西。”
然而,他承认生火的技术很可能已经发现了,因为它是一切现存种族共有的,也是欧洲古代洞穴居民所熟知的。
也许制作粗糙的小船或木筏的技术也已经知道了;但由于人类生活在很久以前,那时许多地方的土地水平与现在有很大不同,他可以在不需要小船的情况下广泛传播。
卢布克爵士进一步评论说,我们最早的祖先能够“数到十”是多么不可能,考虑到许多现存种族连“四”都数不到。无论如何,在这一早期阶段,人类的智力和社会能力几乎不可能在任何极端程度上低于现在最低等的野蛮人的能力;否则,原始人就无法在生存斗争中取得如此显著的成功,正如其早期广泛分布所证明的那样。
一些语言学家根据某些语言的根本差异推断,当人类首次广泛分布时,他并不是一个会说话的动物;但可以怀疑的是,即使那些远不如现在任何一种语言完美的语言,加上手势的帮助,可能已经被使用了,却仍然没有在后来更发达的语言中留下痕迹。
然而,如果没有某种语言(尽管可能是非常不完善的),似乎很难想象人类的智力能否达到早期阶段所表现出的主导地位所暗示的标准。
原始人是否应该被称为人类,当他掌握的技艺很少且极为粗糙,他的语言能力也极不完善时,这取决于我们使用的定义。
在一系列从某种猿类生物逐渐进化到如今的人类的形式中,在哪里应该使用“人类”这个术语是不可能确定的。
但这并不太重要。
同样地,所谓的种族是否这样命名,或者将其视为物种或亚种,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但后者似乎更为合适。
最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进化原理被普遍接受时——这无疑不会太久——一元论者和多元论者之间的争论将会无声无息地消失。
还有一个问题不应被忽略,即是否如有时假设的那样,每一种亚种或人种都起源于一对祖先。
在我们的家养动物中,通过精心匹配来自单对个体的不同变异后代,或者甚至来自具有某种新特征的单一个体,很容易形成一个新的品种;但大多数我们的品种并非有意从选定的一对个体开始形成的,而是无意识地通过保存许多略微变异的个体形成的,这些变异在某些有用或期望的方式上表现出来。
如果在一个国家中更强壮、更重的马受到青睐,在另一个国家中更轻便、更快的马受到青睐,我们可以确信,在一段时间后,这两个国家都会产生两个不同的亚种,而在这两个国家中都没有任何一对个体被分离出来进行繁殖。
因此,人类的种族并不足够独特到不能在同一个国家共存而不融合的程度;而缺乏融合通常是我们用来判断物种特异性的最佳标准。
我们的博物学家一旦注意到所有种族的独特特征都具有高度变异性,也会感到极大的困扰。
这一事实对每一个第一次看到巴西进口的非洲奴隶的人来说都很明显。
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波利尼西亚人和其他许多种族。
可能很难找到任何一个被认为是种族特有且恒定的特征。
即使在同一部落内,野蛮人也远不如人们常说的那样性格统一。
霍屯督妇女表现出某些特点,比任何其他种族都更为显著,但这些特点并非始终存在。
在不同的美洲部落中,肤色和毛发的浓密程度有很大差异;在非洲的黑人中,肤色有一定的差异,面部特征的形状则有很大的差异。
某些种族的头骨形状变化很大(17.例如,关于美洲和澳大利亚的土著居民,赫胥黎教授(Huxley)指出(《国际史前考古学大会记录》,1868年,第105页),许多南德意志人和瑞士人的头骨“与鞑靼人的头骨一样短而宽”,等等);其他特征也是如此。
现在,所有的博物学家都通过惨痛的经验了解到,试图依靠不稳定的特征来定义物种是多么鲁莽。
然而,反对将人类的种族视为不同物种的最有力的论据之一是,它们彼此之间逐渐过渡,独立地在许多情况下,就我们所能判断的而言,并没有交配。
人类比任何其他动物都更仔细地被研究过,然而在有能力的评判者之间,关于他应该被归为单一的物种还是种族,或者两个(维雷伊),三个(雅克奎诺),四个(康德),五个(布卢门巴赫),六个(布丰),七个(亨特),八个(阿加西),十一个(皮克林),十五个(伯里·圣文森特),十六个(德斯莫兰),二十二个(莫顿),六十个(克劳福德),或者如伯克所说的六十三个,存在最大的分歧。
(18.参见Waitz,《人类学导论》,英文版,1863年,第198-208页、第227页。我从H.塔特尔的《物理人的起源和古老性》一书中引用了上述部分陈述,波士顿,1866年,第35页。)
这种判断的多样性并不能证明种族不应该被列为物种,但它表明它们彼此渐变,几乎不可能发现它们之间的明确区别特征。
每个博物学家如果不幸需要描述一组高度变异的有机体,都会遇到类似人类的情况(我根据经验这样说);如果他谨慎的话,最终会将所有渐变的形式归为一个物种,因为他会对自己说,他无权给那些无法定义的对象命名。
这种情况出现在包括人类在内的那个目中,即某些猴子属中;而在其他属中,如长尾猴属(Cercopithecus),大多数物种都可以确定无疑。
在美国的僧帽猴属(Cebus)中,一些博物学家将其视为物种,而另一些则视为仅仅是地理上的亚种。
现在,如果从南美洲各地收集大量Cebus标本,并且发现目前看起来是不同物种的形式之间实际上以紧密的步骤渐变,它们通常会被视为仅仅是一些变种或亚种;大多数博物学家对人类的种族也是这样处理的。
然而,必须承认的是,至少在植物界中有一些形式,我们无法避免将其命名为物种,但它们通过无数的渐变联系在一起,与杂交无关。
一些博物学家最近使用了“亚种”这个术语来指代那些拥有许多真正物种特征但不值得给予如此高等级的形式。
现在,如果我们反思上面给出的那些强有力的论据,为了提升人类种族的地位到物种的高度,以及在另一方面定义它们时不可克服的困难,似乎在这里使用“亚种”这个术语是适当的。
但由于长期的习惯,“种族”这个术语或许总是会被使用。
术语的选择只有在尽可能使用相同的术语来表示相同程度的差异时才是重要的。
不幸的是,这很少能做到:因为较大的属通常包括密切相关的形式,这些形式只能以很大的难度区分开来,而同一科中的较小属却包括完全不同的形式,但所有这些都必须同等被视为物种。
同样,同一较大属内的物种彼此之间的相似程度也不尽相同:相反,其中一些物种通常可以围绕其他物种形成小群,就像卫星围绕行星一样。
(20.《物种起源》,第5版,第68页。)
近年来,人类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物种组成的这个问题已经被人类学家广泛讨论,他们分为单源论者和多源论者两派。
那些不承认进化原理的人必须认为物种是单独创造出来的,或者以某种方式作为不同的实体;他们必须决定哪些人类形式应该被视为物种,这取决于他们通常用于对其他有机体进行分类的方法的类比。
但是,在对“物种”这个术语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之前,这个问题是不可能解决的;而且这个定义不能包含像创造行为这样的不确定因素。
我们也可以尝试不加定义地决定一定数量的房屋是否应该被称为村庄、城镇或城市。
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了这种困难的一个实例,那就是对许多密切相关的哺乳动物、鸟类、昆虫和植物是否应该被归为物种或地理亚种的无休止的疑问;并且这种疑问也适用于许多距离最近大陆有一定距离的岛屿上的产物。
另一方面,那些承认进化原理的博物学家,现在大多数新兴学者也承认这一点,他们会毫不犹豫地认为所有的人类种族都是从一个原始种族演变而来的;无论他们是否认为有必要将这些种族称为不同的物种,以表达它们之间的差异程度。
(21.参见赫胥黎教授在《双周评论》1865年第275页上的论述。)
对于我们的家养动物来说,关于各种品种是否来源于一个或多个物种的问题有所不同。
虽然可以承认所有品种以及同一属内的所有自然物种都源自同一个原始种类,但讨论所有狗的家养品种是否自某个物种首次被人类驯化以来才获得了当前的差异程度,或者它们是否继承了一些特性,这些特性已经存在于自然界中分化了的不同物种之中,仍然是有意义的。
对于人类来说,这个问题不会出现,因为他不能被认为是在某一特定时期被驯化的。
在人类种族从共同祖先分离的早期阶段,种族之间的差异和数量必定很小;因此,就它们的区别特征而言,当时它们作为不同物种的地位比现在所谓的种族更低。然而,物种这一术语是如此武断,以至于这些早期的人群或许会被一些博物学家归为不同的物种,如果它们之间的差异虽然极其细微,但却比现在更为恒定,并且没有逐渐过渡的话。
不过,也有可能——尽管可能性不大——人类的早期祖先可能曾经在特征上分化得相当明显,直到彼此之间比任何现存的人种更加不同;但随后,正如沃格特(Vogt)所提出的(22. 《人类讲稿》,英文版,1864年,第468页),它们的特征又趋于一致。
当人类选择两个不同物种的后代用于相同目的时,有时会诱导出相当大的趋同性,至少就外貌而言是这样。
这一点已经在改良后的猪种中得到了证明,这些猪种源自两种不同的物种(如von Nathusius所述,23. 《猪的品种》,1860年,第46页;《关于猪头的研究》,1864年,第104页)。牛的改良品种也有类似的情况,但不如猪那么明显。
一位伟大的解剖学家Gratiolet认为,人形猿并不构成一个自然的亚组;相反,猩猩是一种高度发展的长臂猿或松鼠猴,黑猩猩是一种高度发展的猕猴,大猩猩则是一种高度发展的绿猴。
如果接受这个结论,它几乎完全基于脑部特征,我们就会发现,在外部特征上至少存在趋同的现象,因为人形猿在许多方面确实比其他猿类更相似。
所有类比上的相似性,比如鲸鱼像鱼,都可以被看作是趋同的例子;但这术语从未被应用于表层和适应性的相似性。
然而,认为广泛不同的生物的改良后代在许多结构特征上表现出紧密的相似性,这是非常鲁莽的。
晶体的形式由分子力单独决定,因此不同物质有时呈现出相同的形式并不奇怪;但在有机体中,我们应该记住每个形式都依赖于无数复杂的相互关系,即变化,这些变化的原因太过复杂而无法追踪——取决于保存下来的变化的性质,这取决于物理条件,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竞争的周围生物——最后,继承(本身是一个波动的因素)来自无数祖先,所有这些祖先都通过同样复杂的相互关系决定了它们的形式。
看起来难以置信的是,如果两个有机体有所不同,其改良后的后代以后会如此紧密地趋同,以至于在整体组织上接近同一性。
对于上述提到的趋同的猪种来说,根据von Nathusius的说法,它们颅骨的一些骨头仍然清楚地保留了来自两种原始类型的证据。
如果人类种族真的像一些博物学家所假设的那样,是从两种或多个人种分化而来的,这两种或多个人种彼此之间就像猩猩与大猩猩一样不同,那么可以肯定的是,在人类现有的结构中仍能发现明显的骨骼结构差异。
尽管现存的人种在许多方面有所不同,如肤色、毛发、头骨形状、身体比例等,但如果考虑整个人体结构,会发现它们在许多点上紧密相似。
其中许多相似之处要么无关紧要,要么具有奇特的性质,因此极不可能是独立获得的,而是由原始上不同的物种或种族继承下来的。
同样的观点对不同人种之间众多的心理相似点也同样适用,甚至更为有力。
美洲土著、黑人和欧洲人作为三种人种,他们在思维上彼此之间差异很大;然而,当我与贝格尔号上的火地岛土著一起生活时,我不断注意到他们性格中的许多小特点,表明他们的思维方式与我们的多么相似;与我有一次亲密接触的纯血统黑人也是如此。
那些阅读泰勒先生和卢布克爵士有趣著作的人(24. 泰勒的《人类早期史》,1865年;关于手势语言,见第54页;卢布克的《史前时代》,第二版,1869年)很难不深刻感受到所有种族的人在品味、气质和习惯上是多么的相似。
这可以从他们对跳舞、粗陋音乐、表演、绘画、纹身以及装饰自己的共同兴趣中看出;从他们对手势语言的理解、面部表情的一致性,以及在情绪激动时发出相同的无言呼喊中可以看出。
这种相似性,或者说更确切地说是一致性,在与不同猴子种类的表达和叫声对比时显得尤为突出。
有很好的证据表明,射箭的技术并非从人类的共同祖先那里流传下来,但正如威斯特罗普(Westropp)和尼尔森(Nilsson)所指出的(25. 《工具的类比形式》,载于《人类学学会会刊》由H.M.威斯特罗普编辑;《斯堪的纳维亚原始居民》,英译本,由J.卢布克爵士编辑,1868年,第104页),从世界最遥远地区带来的石箭头,无论制造时期多么久远,几乎都是相同的;而这一事实只能用各种族拥有类似的创造或智力能力来解释。
考古学家们也观察到了类似的现象(26. 威斯特罗普《关于巨石圈》,《民族学学会期刊》,载于《科学意见》,1869年6月2日,第3页),关于某些广泛流行的装饰品,如之字形图案等;以及关于各种简单信仰和习俗,如在巨石结构下埋葬死者。
我记得在南美(27. 《考察日记:贝格尔号之旅》,第46页)观察到,那里和其他世界上许多地方一样,人们通常会选择高高的山峰顶部,堆起石头,要么是为了纪念某个重要事件,要么是为了埋葬死者。
现在,博物学家们如果观察到两种或多种家养品种,或者近缘自然形态之间在习性、品味和气质上的许多小细节上的密切一致性,就会利用这一事实作为它们源于共同祖先的证据,因此所有这些都应该归为同一物种。
同样的论点也可以有力地应用于人种。
由于许多微不足道且无关紧要的人种在身体结构和心理能力上的相似性不可能是独立获得的,所以它们一定是从具有这些相同特征的祖先那里继承来的。
这样我们就能对人类早期状态有所了解,那时的人类还没有逐步散布到地球表面的各个角落。
人类向海路隔绝的地区扩散无疑早于各人种特征的重大分化;否则我们会在不同的大陆上遇到相同的种族,而这种情况从未发生过。
卢布克爵士在比较世界各地野蛮人的技艺后,指出了人类离开其原始出生地时还不知道的一些技艺;因为一旦学会了就不会忘记。
(28. 《史前时代》,1869年,第574页)他由此表明,“矛,不过是刀尖的发展,棍棒,不过是长锤子,是唯一留下的东西。”
然而,他承认生火的技术很可能已经发现了,因为它是一切现存种族共有的,也是欧洲古代洞穴居民所熟知的。
也许制作粗糙的小船或木筏的技术也已经知道了;但由于人类生活在很久以前,那时许多地方的土地水平与现在有很大不同,他可以在不需要小船的情况下广泛传播。
卢布克爵士进一步评论说,我们最早的祖先能够“数到十”是多么不可能,考虑到许多现存种族连“四”都数不到。无论如何,在这一早期阶段,人类的智力和社会能力几乎不可能在任何极端程度上低于现在最低等的野蛮人的能力;否则,原始人就无法在生存斗争中取得如此显著的成功,正如其早期广泛分布所证明的那样。
一些语言学家根据某些语言的根本差异推断,当人类首次广泛分布时,他并不是一个会说话的动物;但可以怀疑的是,即使那些远不如现在任何一种语言完美的语言,加上手势的帮助,可能已经被使用了,却仍然没有在后来更发达的语言中留下痕迹。
然而,如果没有某种语言(尽管可能是非常不完善的),似乎很难想象人类的智力能否达到早期阶段所表现出的主导地位所暗示的标准。
原始人是否应该被称为人类,当他掌握的技艺很少且极为粗糙,他的语言能力也极不完善时,这取决于我们使用的定义。
在一系列从某种猿类生物逐渐进化到如今的人类的形式中,在哪里应该使用“人类”这个术语是不可能确定的。
但这并不太重要。
同样地,所谓的种族是否这样命名,或者将其视为物种或亚种,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但后者似乎更为合适。
最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进化原理被普遍接受时——这无疑不会太久——一元论者和多元论者之间的争论将会无声无息地消失。
还有一个问题不应被忽略,即是否如有时假设的那样,每一种亚种或人种都起源于一对祖先。
在我们的家养动物中,通过精心匹配来自单对个体的不同变异后代,或者甚至来自具有某种新特征的单一个体,很容易形成一个新的品种;但大多数我们的品种并非有意从选定的一对个体开始形成的,而是无意识地通过保存许多略微变异的个体形成的,这些变异在某些有用或期望的方式上表现出来。
如果在一个国家中更强壮、更重的马受到青睐,在另一个国家中更轻便、更快的马受到青睐,我们可以确信,在一段时间后,这两个国家都会产生两个不同的亚种,而在这两个国家中都没有任何一对个体被分离出来进行繁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