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福柯通过剖析历史事件和社会机制,向我们展示了权力是如何渗透进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并影响着我们的思维方式和个人选择。他的工作提醒我们要保持批判性思维,不断反思那些看似不可动摇的真理背后隐藏的利益关系。权力之眼:福柯对话录[M].严锋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183.[37][法]米歇尔·福柯.性史三部曲[M].佘碧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6.[38][法]米歇尔·福柯.性史三部曲[M].佘碧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7.[39][法]米歇尔·福柯.性史三部曲[M].佘碧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7.[40][法]米歇尔·福柯.性史三部曲[M].佘碧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2.[41][法]米歇尔·福柯.性史三部曲[M].佘碧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5.[42]卢德友.德里达传[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2017:7.[43]卢德友.德里达传[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2017:5.[44][法]雅克·德里达.疯狂守护思想——德里达访谈录[M].何佩群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232.[45][法]雅克·德里达.疯狂守护思想——德里达访谈录[M].何佩群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233.[46][法]雅克·德里达.疯狂守护思想——德里达访谈录[M].何佩群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232.[47]德里达哲学中的“解构”概念源自海德格尔的思想启发。[48]从语音中心主义的视角切入结构主义。[49]结合整个西方哲学史的脉络来解读。[50][法]雅克·德里达.书写与差异[M].张宁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12.[51][法]雅克·德里达.书写与差异[M].张宁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16.[52]在设定客体本质的基础上,主体透过客体表象追寻其背后的“逻各斯”。[53]即用“X是什么”的形式定义事物。第四章 正义与邪恶 本章转向政治哲学领域。何谓政治哲学?它探讨的核心议题包括自由、平等、权利及善恶等基本价值,并试图为这些价值赋予正当性并提供合理依据。例如,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究竟该追求自由还是平等?集体利益是否优先于个体利益,反之亦然?何种价值体系更能促进社会的政治生活?此外,政治哲学还关注政治体制的设计问题。比如,国家应选择君主制、君主立宪制还是民主制作为政体?不同体制有何优劣?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严谨的论证来回答。总体来看,政治哲学是一种高度实践性的哲学分支,它立足于“应当如何行动”的伦理立场,为政治价值与体制提供理论支撑,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章聚焦两位重要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和汉娜·阿伦特。罗尔斯是现代政治哲学的重要奠基人,《正义论》自1971年问世以来便引发了广泛讨论。此后众多学者围绕他的观点展开批评或支持,形成了丰富的学术成果。我们将从三个层面探讨罗尔斯关于正义的核心思想:何为正义、正义原则及其论证过程。至于汉娜·阿伦特,则会介绍她提出的两种“恶”的概念:“根本恶”,即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揭示的纳粹统治下的极端邪恶现象;以及“平庸的恶”,这一理论揭示了普通人由于缺乏独立思考而表现出的麻木与浅薄行为。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社会动荡不安,古巴导弹危机、种族平等运动以及反越战浪潮此起彼伏。在这个充满矛盾的时代背景下,哈佛大学的哲学教授罗尔斯开始思考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他将这些问题归结为资源分配的极端不均衡。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他最终提出了关于公平正义的理论体系。为了更好地理解罗尔斯的思想,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他的个人经历。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与伦理学家,曾是普林斯顿大学的哲学博士。他在哈佛大学任教多年,著作包括《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经典之作。1921年2月21日,罗尔斯出生在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市。他的家庭条件优越,父亲是一名享有盛誉的律师,母亲则担任过“妇女选民联盟”的地方负责人。这样的成长环境让他从小就接触到丰富的政治文化氛围,从而培养出对公共事务的高度敏感性。
然而,在罗尔斯的成长过程中,他曾经历过两次深刻的心灵创伤。1928年,罗尔斯感染了白喉,他的小弟博比也因此患病并最终不幸去世。尽管罗尔斯侥幸存活下来,但这场灾难却给他留下了严重的心理阴影,甚至导致了口吃的问题。然而,命运似乎并未就此放过这个家庭,次年冬季,罗尔斯又患上肺炎,这次轮到了他的另一位弟弟汤米感染并最终离世。接连不断的悲痛经历让罗尔斯始终感到深深的自责与无力感,他认为自己本该死去而不是弟弟们。这些早年的不幸遭遇促使他对人生无常和命运的残酷有了更深的认识,同时也塑造了他日后致力于探讨公正理念的思想基础。他坚信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机会,而不应过多依赖于偶然因素的影响。这种理念贯穿了他整个学术生涯,尤其体现在他对弱势群体深切同情的态度上。
1935至1939年间,罗尔斯进入了肯特中学就读,并随后考入普林斯顿大学哲学系。在校期间,正值纳粹德国侵占波兰,二战全面展开。虽然身边的同学大多积极准备参军,但罗尔斯选择专注于学业,广泛涉猎一战相关的历史文献。在这里,导师诺曼·马尔科姆引导他进入了政治哲学的世界。1943年初,罗尔斯凭借出色的表现顺利毕业,获得了学士学位。不久之后,随着珍珠港事件的发生,美国正式卷入二战。同年2月,罗尔斯应征入伍,成为了一名现役士兵。
在接下来的两年军旅生活中,有一段惊险的经历深深烙印在他的记忆中。一天,当他在溪边取水时,突然遭到一名日军狙击手的射击。幸运的是,他及时发现危险并迅速躲避,才得以保全性命。这段生死一线的经历不仅考验了他的勇气,也为他的人生增添了更多的复杂情感。通过这些个人遭遇,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是如何从自身经历出发,逐步构建起一套旨在追求更加公平合理的社会秩序的理论框架。在那个决定性的时刻,一颗子弹仅仅擦过了罗尔斯的头顶,他仅受了些轻微的皮外伤。尽管如此,这次死里逃生的经历无疑让他深刻体会到了生命的脆弱与无常。然而,在同一场战争中,罗尔斯所在的步兵团中有许多战友,甚至是他在普林斯顿大学的旧友们却不幸丧生。这种强烈的对比让罗尔斯对命运的不可控性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也促使他更加专注地思考何为真正的正义。战争结束后,罗尔斯放弃了原本打算投身宗教事业的想法,转而选择了学术道路。他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攻读哲学研究生课程,并最终于1950年顺利通过博士论文答辩。接下来的几十年间,罗尔斯先后在多所知名学府执教,其中包括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以及哈佛大学。他的学术成就在1971年达到了顶峰,《正义论》的问世不仅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热烈反响,还彻底改变了政治哲学领域的格局。这本书迅速成为学术界的焦点,众多领域内的专家学者纷纷围绕罗尔斯的观点展开讨论。可以说,《正义论》不仅是一本里程碑式的著作,更是后续无数研究的基础。
罗尔斯于2002年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列克星敦的家中安详离世,享年92岁。他的辞世引起了广泛的哀悼,各大主流媒体均对其贡献给予了高度评价。《华盛顿邮报》称他为“国际公认的政治哲学与法律理论权威”,而《波士顿环球报》则赞誉他是“20世纪最杰出的政治理论家之一”。《泰晤士报》更是将他誉为“20世纪下半叶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并指出《正义论》已成为自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以来最重要的政治哲学经典之作。
当我们回顾罗尔斯的思想时,不得不提到他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尖锐批评。作为《正义论》的核心部分之一,罗尔斯明确表示,他希望通过建立一套新的正义理论来取代传统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优先考虑能够带来最大总体幸福感的选择。例如,“电车难题”中的情境——为了拯救更多的人,可以选择牺牲少数个体,这便是功利主义逻辑的具体体现。然而,罗尔斯却对此提出了根本性的挑战。他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忽视了个体的基本权利,是对公平和平等原则的严重背离。在他看来,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应当是相等的,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合理化对某一特定群体的不公待遇。因此,罗尔斯强调,任何正义体系都不应该基于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部分人的需求,而应该确保每一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机会和尊严。通过这种方式,罗尔斯不仅揭示了传统功利主义的局限性,也为现代政治哲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未能充分认识到每个个体在道德层面拥有同等的价值。它不仅忽视了个体间平等性的体现形式,也未能深入剖析个体差异的本质。正如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经典批评所言:“功利主义并未真正重视个体间的独特性。”在他看来,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种权利甚至不能因为所谓的集体利益而被侵犯。因此,正义不允许通过剥夺一部分人的自由来换取另一部分人的更大利益,也不允许用多数人的福祉去弥补少数人因制度安排而承受的损失。在罗尔斯的理想社会中,公民的基本自由是不可动摇的,它们受到正义的保护,不会屈从于政治博弈或功利权衡。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念是一种不公平的裁决方式,因为它未能正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功利主义理论作为支撑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石显得十分脆弱,罗尔斯甚至质疑它能否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提供令人信服的权利与自由解释——这恰恰是构建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总而言之,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未能回应人们对平等的追求。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则聚焦于“公平、公正、平等”的核心维度,强调正义意味着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他所倡导的正义理论旨在建立一套社会制度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能以平等的方式获得机会和发展空间。这一理论旨在取代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思想,为民主制度奠定坚实的伦理根基。
那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如何通过关注具体的社会问题来达成平等目标的呢?他将目光投向社会合作及其利益分配机制上。在现代社会,社会合作不仅是生存的必需品,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然而,随着合作的展开,各种利益和责任也随之浮现,例如物质财富的积累、基本自由权的保障、职务与权力的配置等。当一项合作完成并产生收益时,如何公平地分配这些成果便成为关键问题。比如在一个企业项目中,有人投入资金,有人提供技术支持,有人负责执行操作,还有人带来市场资源。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应该如何设计分配方案?又该依据何种标准?类似的问题同样适用于权力和职责的分配:谁更适合担任领导角色?不同岗位应赋予多少权限?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的规则来解答。
值得注意的是,当规则的设计者抱有偏见或私心时,他们很可能倾向于为自己谋取更多好处,从而导致规则本身失去公允性。这种不公平的规则不仅会破坏社会合作的秩序,还会阻碍社会的整体进步。因此,唯有制定出毫无偏颇且符合正义原则的规则,让每位参与者都得到平等对待,才能维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并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罗尔斯的正义论致力于回答如何设计合理的分配体系,特别是关于如何公平地分享合作带来的利益(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中最核心的价值之一。在罗尔斯眼中,无论一个社会具备多么丰富的美德,正义始终占据着至高无上的位置。在一个理想的社会里,唯有当公平、公正与平等得到妥善解决,“正义”这一核心议题得以落实,人们才会心甘情愿地参与到社会合作之中,从而推动整个社会高效运转。这种良性循环不仅能够维系社会稳定与和谐,还能进一步提升整体运行效率。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石,就像“真理”对于思想体系的重要性一样。无论一项理论多么精妙或简洁,一旦偏离了真实性,就应当被修正甚至摒弃。同样,如果某些法律或制度缺乏正义性,即便它们在效率上表现优异,也需要被重新审视并调整。总体来看,罗尔斯所倡导的“正义”主要聚焦于社会资源分配中的公平与平等。
然而,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中,总会有不可避免的不平等现象出现。这些不平等可能源于自然条件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那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否主张彻底消除这些由天命或机遇带来的差异呢?答案或许可以从他提出的“正义二原则”中找到线索。
在深入探讨“正义二原则”之前,我们首先要理解“基本善”这一概念。“基本善”涵盖了通过社会协作所产生的、可以被分配的一切事物,例如财富、收入、个人自由、权利、机会以及尊严等。当涉及“基本善”的分配时,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部分“基本善”,如言论自由和个人尊严,理论上是可以实现平等分配的;而另一部分,如出身背景、天赋能力、经济收入、物质财富、发展机会以及权力地位,则难以做到绝对均等。
针对上述两种情形,罗尔斯提出了“正义二原则”,旨在分别应对这两类“基本善”的分配难题。第一条原则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与他人所享有的最广泛的自由体系相兼容的同等权利。换句话说,不论个人的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应拥有相同的自由与权利。这里需要特别留意两个要点:首先,在行使自身自由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比如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诽谤他人;其次,罗尔斯定义的“基本自由”属于政治范畴内的自由,而不是涵盖生活琐事的选择自由,比如饮食偏好或音乐品味。这是因为罗尔斯关注的是社会基本结构与制度的设计问题,而政治领域的自由与社会分配机制密切相关,其他领域的自由则与其关联较弱。总体而言,第一条正义原则确保了每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其适用范围限于政治领域,主要解决了第一类“基本善”的分配。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与伦理学家,曾是普林斯顿大学的哲学博士。他在哈佛大学任教多年,著作包括《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经典之作。1921年2月21日,罗尔斯出生在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市。他的家庭条件优越,父亲是一名享有盛誉的律师,母亲则担任过“妇女选民联盟”的地方负责人。这样的成长环境让他从小就接触到丰富的政治文化氛围,从而培养出对公共事务的高度敏感性。
然而,在罗尔斯的成长过程中,他曾经历过两次深刻的心灵创伤。1928年,罗尔斯感染了白喉,他的小弟博比也因此患病并最终不幸去世。尽管罗尔斯侥幸存活下来,但这场灾难却给他留下了严重的心理阴影,甚至导致了口吃的问题。然而,命运似乎并未就此放过这个家庭,次年冬季,罗尔斯又患上肺炎,这次轮到了他的另一位弟弟汤米感染并最终离世。接连不断的悲痛经历让罗尔斯始终感到深深的自责与无力感,他认为自己本该死去而不是弟弟们。这些早年的不幸遭遇促使他对人生无常和命运的残酷有了更深的认识,同时也塑造了他日后致力于探讨公正理念的思想基础。他坚信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机会,而不应过多依赖于偶然因素的影响。这种理念贯穿了他整个学术生涯,尤其体现在他对弱势群体深切同情的态度上。
1935至1939年间,罗尔斯进入了肯特中学就读,并随后考入普林斯顿大学哲学系。在校期间,正值纳粹德国侵占波兰,二战全面展开。虽然身边的同学大多积极准备参军,但罗尔斯选择专注于学业,广泛涉猎一战相关的历史文献。在这里,导师诺曼·马尔科姆引导他进入了政治哲学的世界。1943年初,罗尔斯凭借出色的表现顺利毕业,获得了学士学位。不久之后,随着珍珠港事件的发生,美国正式卷入二战。同年2月,罗尔斯应征入伍,成为了一名现役士兵。
在接下来的两年军旅生活中,有一段惊险的经历深深烙印在他的记忆中。一天,当他在溪边取水时,突然遭到一名日军狙击手的射击。幸运的是,他及时发现危险并迅速躲避,才得以保全性命。这段生死一线的经历不仅考验了他的勇气,也为他的人生增添了更多的复杂情感。通过这些个人遭遇,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是如何从自身经历出发,逐步构建起一套旨在追求更加公平合理的社会秩序的理论框架。在那个决定性的时刻,一颗子弹仅仅擦过了罗尔斯的头顶,他仅受了些轻微的皮外伤。尽管如此,这次死里逃生的经历无疑让他深刻体会到了生命的脆弱与无常。然而,在同一场战争中,罗尔斯所在的步兵团中有许多战友,甚至是他在普林斯顿大学的旧友们却不幸丧生。这种强烈的对比让罗尔斯对命运的不可控性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也促使他更加专注地思考何为真正的正义。战争结束后,罗尔斯放弃了原本打算投身宗教事业的想法,转而选择了学术道路。他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攻读哲学研究生课程,并最终于1950年顺利通过博士论文答辩。接下来的几十年间,罗尔斯先后在多所知名学府执教,其中包括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以及哈佛大学。他的学术成就在1971年达到了顶峰,《正义论》的问世不仅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热烈反响,还彻底改变了政治哲学领域的格局。这本书迅速成为学术界的焦点,众多领域内的专家学者纷纷围绕罗尔斯的观点展开讨论。可以说,《正义论》不仅是一本里程碑式的著作,更是后续无数研究的基础。
罗尔斯于2002年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列克星敦的家中安详离世,享年92岁。他的辞世引起了广泛的哀悼,各大主流媒体均对其贡献给予了高度评价。《华盛顿邮报》称他为“国际公认的政治哲学与法律理论权威”,而《波士顿环球报》则赞誉他是“20世纪最杰出的政治理论家之一”。《泰晤士报》更是将他誉为“20世纪下半叶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并指出《正义论》已成为自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以来最重要的政治哲学经典之作。
当我们回顾罗尔斯的思想时,不得不提到他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尖锐批评。作为《正义论》的核心部分之一,罗尔斯明确表示,他希望通过建立一套新的正义理论来取代传统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优先考虑能够带来最大总体幸福感的选择。例如,“电车难题”中的情境——为了拯救更多的人,可以选择牺牲少数个体,这便是功利主义逻辑的具体体现。然而,罗尔斯却对此提出了根本性的挑战。他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忽视了个体的基本权利,是对公平和平等原则的严重背离。在他看来,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应当是相等的,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合理化对某一特定群体的不公待遇。因此,罗尔斯强调,任何正义体系都不应该基于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部分人的需求,而应该确保每一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机会和尊严。通过这种方式,罗尔斯不仅揭示了传统功利主义的局限性,也为现代政治哲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未能充分认识到每个个体在道德层面拥有同等的价值。它不仅忽视了个体间平等性的体现形式,也未能深入剖析个体差异的本质。正如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经典批评所言:“功利主义并未真正重视个体间的独特性。”在他看来,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种权利甚至不能因为所谓的集体利益而被侵犯。因此,正义不允许通过剥夺一部分人的自由来换取另一部分人的更大利益,也不允许用多数人的福祉去弥补少数人因制度安排而承受的损失。在罗尔斯的理想社会中,公民的基本自由是不可动摇的,它们受到正义的保护,不会屈从于政治博弈或功利权衡。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念是一种不公平的裁决方式,因为它未能正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功利主义理论作为支撑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石显得十分脆弱,罗尔斯甚至质疑它能否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提供令人信服的权利与自由解释——这恰恰是构建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总而言之,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未能回应人们对平等的追求。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则聚焦于“公平、公正、平等”的核心维度,强调正义意味着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他所倡导的正义理论旨在建立一套社会制度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能以平等的方式获得机会和发展空间。这一理论旨在取代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思想,为民主制度奠定坚实的伦理根基。
那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如何通过关注具体的社会问题来达成平等目标的呢?他将目光投向社会合作及其利益分配机制上。在现代社会,社会合作不仅是生存的必需品,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然而,随着合作的展开,各种利益和责任也随之浮现,例如物质财富的积累、基本自由权的保障、职务与权力的配置等。当一项合作完成并产生收益时,如何公平地分配这些成果便成为关键问题。比如在一个企业项目中,有人投入资金,有人提供技术支持,有人负责执行操作,还有人带来市场资源。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应该如何设计分配方案?又该依据何种标准?类似的问题同样适用于权力和职责的分配:谁更适合担任领导角色?不同岗位应赋予多少权限?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的规则来解答。
值得注意的是,当规则的设计者抱有偏见或私心时,他们很可能倾向于为自己谋取更多好处,从而导致规则本身失去公允性。这种不公平的规则不仅会破坏社会合作的秩序,还会阻碍社会的整体进步。因此,唯有制定出毫无偏颇且符合正义原则的规则,让每位参与者都得到平等对待,才能维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并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罗尔斯的正义论致力于回答如何设计合理的分配体系,特别是关于如何公平地分享合作带来的利益(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中最核心的价值之一。在罗尔斯眼中,无论一个社会具备多么丰富的美德,正义始终占据着至高无上的位置。在一个理想的社会里,唯有当公平、公正与平等得到妥善解决,“正义”这一核心议题得以落实,人们才会心甘情愿地参与到社会合作之中,从而推动整个社会高效运转。这种良性循环不仅能够维系社会稳定与和谐,还能进一步提升整体运行效率。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石,就像“真理”对于思想体系的重要性一样。无论一项理论多么精妙或简洁,一旦偏离了真实性,就应当被修正甚至摒弃。同样,如果某些法律或制度缺乏正义性,即便它们在效率上表现优异,也需要被重新审视并调整。总体来看,罗尔斯所倡导的“正义”主要聚焦于社会资源分配中的公平与平等。
然而,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中,总会有不可避免的不平等现象出现。这些不平等可能源于自然条件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那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否主张彻底消除这些由天命或机遇带来的差异呢?答案或许可以从他提出的“正义二原则”中找到线索。
在深入探讨“正义二原则”之前,我们首先要理解“基本善”这一概念。“基本善”涵盖了通过社会协作所产生的、可以被分配的一切事物,例如财富、收入、个人自由、权利、机会以及尊严等。当涉及“基本善”的分配时,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部分“基本善”,如言论自由和个人尊严,理论上是可以实现平等分配的;而另一部分,如出身背景、天赋能力、经济收入、物质财富、发展机会以及权力地位,则难以做到绝对均等。
针对上述两种情形,罗尔斯提出了“正义二原则”,旨在分别应对这两类“基本善”的分配难题。第一条原则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与他人所享有的最广泛的自由体系相兼容的同等权利。换句话说,不论个人的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应拥有相同的自由与权利。这里需要特别留意两个要点:首先,在行使自身自由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比如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诽谤他人;其次,罗尔斯定义的“基本自由”属于政治范畴内的自由,而不是涵盖生活琐事的选择自由,比如饮食偏好或音乐品味。这是因为罗尔斯关注的是社会基本结构与制度的设计问题,而政治领域的自由与社会分配机制密切相关,其他领域的自由则与其关联较弱。总体而言,第一条正义原则确保了每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其适用范围限于政治领域,主要解决了第一类“基本善”的分配。